繼電價改革后,水價也迎來了新的變化。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印發《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下稱《監審辦法》)。
如何看待《管理辦法》的出臺?水價會發生怎樣的變化?中國科學院地理所研究員賈紹鳳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跟修訂前相比,這次新的版本有幾個特色。首先,《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同時出臺,強調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確定城鎮供水水價,(這樣就)簡化了定價的城鎮用水類型,把原來的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特種用水等五類歸并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種用水三類。其次,明確水價以三年為一個周期的動態調節機制,突出了對供水企業的供水服務質量的要求,明確供水企業合理收益要考慮供水水質、用水保障、用戶滿意度等因素。最后提出積極推進‘一戶一表’和有條件的用戶安裝智能水表,符合精細管理、智能化管理的發展方向,特別指出環衛綠化、生態用水、消防應該優先用再生水,如果采用城鎮供水,需要按用水量交水費。”
居民階梯水價級差不低于1:1.5:3
根據《管理辦法》要求,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那居民水價將會有怎樣的變化?按照《管理辦法》,居民生活用水將繼續實行階梯價格制度。
《管理辦法》指出,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當不少于三級,級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階梯水價原則上應當按照補償成本的水平確定,并應當考慮本期生產能力利用情況。階梯水量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一級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用水需求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而各地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固定成本,計量水價用于補償供水的運行維護費用等。
“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
為何在推動電價改革的同時開啟水價的改革?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認為,近年來,隨著城鎮供水價格改革的深化,原有辦法中水價構成、分類等內容已不符合形勢發展需要,特別是水價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提出,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核心的定價機制,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通過核定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確定準許收入,根據核定供水量確定供水價格,并統籌考慮當地供水事業發展需要、促進節約用水、社會承受能力、服務質量等因素。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聽證,并進行信息公開。
賈紹鳳指出,本次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頒布實施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是在1998年印發實施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4年進行了個別條款修訂)、2011年印發實施的《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基礎上修訂的。背景是2020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以“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為基礎、有利于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機制。
這次水價的改革會在什么時候會得到落實?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水價改革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考慮到我國地域廣闊,不同地區水資源稟賦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等情況差異較大,兩個《辦法》對完善城鎮供水價格機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體參數設定和指標考核等需要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明確,各地應當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