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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下午,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龍勝各族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原局長蔣暉貪污、受賄、行賄一案。被告人蔣暉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5萬元。對被告人蔣暉貪污、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9年,被告人蔣暉在擔任龍勝縣供銷社主任、萬村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共謀將萬村公司一宗土地私下轉讓給中石油廣西分公司,從中獲利349.090231萬元。而后,為答謝時任中石油桂林分公司網絡開發部負責人唐某在土地交易報價上給予的幫助,從所獲土地轉讓合同價款中拿出60萬元送給唐某;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蔣暉在擔任龍勝縣扶貧辦主任、龍勝縣發改局局長及兼任龍勝縣重大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縣發改局四級主任科員、龍勝縣鄉村振興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宋某某等13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審批、招投標代理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財物共計210.5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蔣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伙同黃某共同騙取公共財物349.09023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蔣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宋某某、石某某、黃某等13人謀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該13人財物共計210.5萬元,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蔣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黃某共同將60萬元違法所得給予國家工作人員,情節嚴重,構成行賄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蔣暉在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對其受賄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蔣暉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行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暉自愿認罪,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蔣暉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現,依法對其所犯貪污罪、行賄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龍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