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好友小聚
難免會飲酒助興
倘若共同飲酒后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有人在回家途中身亡
同飲者是否需要擔責?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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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郯城縣一男子連續喝了兩場酒
結果因飲酒過量乙醇中毒
不幸死亡
郯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6名共飲的“酒友”承擔部分責任
賠償死者親屬279501元
“酒友”們不服上訴
日前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判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喝酒成“悲劇” “酒友”要擔責
2020年12月5日
禚某英在飯店組織一場飯局
邀請禚某朋、胡某等親朋參加
飯局開始后
禚某朋、禚某某和胡某
共飲一瓶白酒
每人一杯
其他參與人未飲白酒
隨后
禚某朋與禚某某又共飲一瓶白酒
此時
高某、陳某、于某在隔壁房間飲酒
禚某朋與禚某某自己喝完后
又到高某、陳某、于某的房間繼續飲酒
結束后各自離開
禚某某在回家途中因醉酒昏迷在路旁
巡邏民警發現后
聯系其家人并將其送回家中
次日8時許
禚某某在家中死亡
后經司法鑒定
系乙醇中毒死亡
郯城法院經審理認為
死者禚某某主動喝酒且過度飲酒
其親屬在其醉酒后
未能及時有效地采取救治措施
致使其醉酒身亡
本人和家人應當承擔80%的責任
禚某朋在與禚某某和胡某共飲兩瓶白酒后
讓受害人在另一房間繼續飲酒
對被害人的飲酒過度負有較大責任
且未履行將其安全送回家的義務
應承擔10%的責任
胡某作為同桌飲酒人
未對受害人進行提醒相勸
致其過量飲酒
應承擔1%的責任
高某、陳某、于某在死者已喝酒較多
且出現醉意的情況下
仍與其飲酒
三人應承擔6%的責任
禚某英作為飯局的組織者
在受害人飲酒期間
未對其進行提醒勸阻
且亦未對受害人醉酒后回家的護送作出安排
存有過錯
責任比例可按3%為宜
郯城縣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同桌飲酒者4種行為需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
如果飲酒出事
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法官也在此提醒
飲酒要文明、適度
千萬不要賭酒、斗酒、勸酒
以免給自己和他人
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和影響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
也應該意識到酒后產生的后果
在喝酒的過程中量力而行
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
來源 | 南天一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