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水平的提升,醫療美容行業規模日益擴大,以“醫美”“整形”等方式求美的消費者不斷增多。許多消費者因求美心切、對醫療美容效果缺乏理性認識等原因,容易輕信虛假廣告宣傳,忽視了部分醫療美容機構及醫護人員存在超范圍執業或資質欠缺等問題帶來的醫療美容風險。面對醫療美容行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消費者應如何理性看待?在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如何依法維權?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發布兩起醫療美容消費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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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醫美機構違反診療規范,被判向消費者退款
2019年10月,在支付79484元后,朱女士在某美容醫院進行了“鼻假體取出+鼻頭縮小+疤痕修復+耳軟骨+鼻中隔延長+鼻小柱延長+鼻額角延長+鼻梁成型+立秀膨體、硅膠下巴、全面部脂肪填充、眼切開重瞼+祛皮+祛脂+翹睫+上瞼提肌”等手術。
術后,朱女士察覺“鼻頭透光,下巴沒有達到約定的長度,沒開眼角以及眼瞼下至,因下巴縫線問題導致嘴唇外翻,全臉脂肪填充卻只填充了額頭”。朱女士認為術中醫生無故要求更換假體,遂以某美容醫院違約為由將其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要求某美容醫院退還已交納的全部款項79484元。某美容醫院則認為,雙方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朱女士認為手術效果不好是其主觀判斷。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三份手術知情同意書上均沒有醫師簽字,某美容醫院亦無法提供為朱女士實施手術的主診醫師符合前述法定執業資格的證據,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據現已查明的事實及雙方陳述,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某美容醫院的診療活動違反了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違背了合同履行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已構成嚴重違約。此外,朱女士主張某美容醫院僅對其實施了鼻子植入立秀膨體、取出耳軟骨、下巴植入硅膠、額頭脂肪填充、眼部祛皮祛脂等部分手術,且術前臨時決定將下巴植入材料從膨體更換為硅膠,某美容醫院雖予以否認,但無法提交本應由其制作并持有的手術記錄、病歷及下巴植入項目手術知情同意書等手術資料,故對朱女士該項主張予以采信。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在扣除已退還的5800元后,某美容醫院還應向朱女士退還73684元。
案例2
消費者無證據證明醫美機構違約,訴請被駁回
2020年3月,趙女士在某整形醫院進行假體隆鼻術(膨體),并為此支付整形醫療費41800元。術后半年,趙女士鼻部發生感染并發炎化膿。2020年10月,因鼻子炎癥經治療仍無法消除,趙女士在某整形醫院進行了鼻假體取出手術。趙女士要求某整形醫院返還款項41800元未果,因此將其訴至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某整形醫院則認為,其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沒有存在任何違約情形。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女士在某整形醫院所行手術均在某整形醫院獲核準登記、準予執業的美容外科項目范圍內,主診醫師在對趙女士施行手術前亦具有6年以上在美容醫院、診所作為臨床外科專業醫師執業的工作經歷,符合《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故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且手術均已施行、某整形醫院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
趙女士雖主張因某整形醫院原因導致隆鼻術失敗致使其無法達到醫療整形的預期目的,反而因手術導致其耳部軟骨的永久缺失,但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予以佐證。且在術前,某整形醫院已通過《植入性器材治療知情同意書》《鼻部整形美容手術知情同意書》等書面材料向趙女士告知手術風險,趙女士在上面簽名確認,應視為其已對手術后的醫療風險知悉并接受。
此外,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趙女士曾于術后被其女兒撞到鼻頭導致發腫,后又因感染已于2020年10月在某整形醫院處行鼻假體取出術、鼻部術區清創術,即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某整形醫院對趙女士施行的手術失敗并造成了損害從而導致趙女士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違約,故趙女士作為對前述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趙女士關于退還費用的訴訟請求。
法院提醒:
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進行協商、訴訟
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部分醫美機構證照不齊全,未取得醫美經營許可或超范圍經營;醫美機構工作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操作不規范;醫療產品渠道不明,質量無法保證等問題致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對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審美觀、消費觀,不要盲從、跟風、攀比。同時,要充分認識醫美存在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應結合自身實際需要,謹慎選擇、理性消費。
消費者在選擇醫療美容服務時,應選擇正規的醫療美容機構,接受醫療美容服務前,核實醫護人員資質,對使用的主要醫用材料,要核實清楚其來源等信息,并保留病歷資料、付費憑證等有關診療行為的證據材料。如果權益受到侵害,應通過與醫美機構協商、向消費者協會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及時維權,避免損失擴大。
來源: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戶端 記者 馮源 通訊員 陳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