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子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代理退保黑產,行業苦之久矣;
全額退保投訴,行業怨聲載道!
為響應保險市場主體迫切呼吁,打掉代理退保黑產,銀保監會、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三部委于2022年10月祭出《關于整治代理退保黑產亂象的通知》,部署專項整治行動。
行業寄望甚高。
希望此次公安機關的重視和介入,能夠一舉打掉代理退保黑產的囂張氣焰,還市場以正常經營環境。
時至今日,三個月的整治行動,已經結束一些日子了。
很顯然,整治行動并未能達成行業的夙愿——
在整個整治期間,人們似乎并沒有從任何渠道,得知全國范圍內揪出哪怕只是一兩件退保黑產;
全額退保的投訴依然是保險投訴的重要來源,保險公司的投訴壓力也并沒有得到緩解。
如果說有些變化的話,那或許就是代理退保黑產的行為更加隱蔽了。
畢竟,誰也不愿意撞槍口。
而代理退保黑產本身,并不會因為根基不牢且時間有限的整治行動而善罷甘休。
為什么整治行動沒有取得預想的成效?這條路子走的對不對,解決問題的出路到底在哪里?
讓我們探討這個話題——
1
-Insurance Today-
公安介入
為什么沒能辦出打擊代理黑產的案件?
在整治黑產的問題上,公安部門的力度不可謂不大。
公安部就打擊退保代理黑產參與聯合發文,確實超乎很多業內人士的預期。
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還專門下發征集退保代理黑產線索的公告,在打擊危害保險行業行為的歷史上還是頭一遭。
不少地方公安機構主動上門召開座談會,要求保險機構積極進行案件或案件線索的移送。
據說,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與保險公司一樣,希望在本地辦出一兩件有影響的打擊退保代理黑產的案件,以切實收到凈化保險市場的成效。
但在整治活動中,全國在打擊退保代理案件的事情上,應該沒有像樣的斬獲。
其實,既便是在此次打擊活動之前,個別地方公安機關辦成的打擊代理黑產的案件,其立案和辦案的核心也不是在嫌疑人代理全額退保并獲利,而是因為其非法獲取公民信息。
并不是行業與公安機關沒上心沒盡力,而是這次整治行動,確實存在基礎不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退保代理黑產,根本就缺乏清晰的界定。退保并非不可代理,即使收取了高額代理費用,也未觸犯刑法的邊界。退??梢源恚窃谑裁辞闆r下就構成了“黑產”?認定的標準是什么?根本沒有解決。
二是代理退保隱秘性強,保險公司根本不知道“敵人”在哪。保險公司打擊黑產的呼聲很大,要求公安介入的愿望很強烈。公安介入了,要求保險公司提供黑產案件線索,移送案件,保險公司卻沉寂了,即使提供了少量的“線索”,也根本入不了真正的“法眼”。
三是刑事立案要求甚嚴,無法遷就保險公司的苦大仇深。要把一個人抓起來,得有過硬的法律依據和證據,否則即使公安愿意抓人,檢察院批捕也過不了關。把一個人抓起來了,如果不能認定有罪,還有可能弄出國家賠償的不利后果。盡管保險業在全額退保投訴上苦大仇深,但面對立案的要求和入不了“法眼”的所謂證據,公安也只有搖頭的份。
四是整治行動的重點放在了公安機關,而保險投訴處理機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卻沒有觸動。全額退保黑產的泛濫,根源就在于兩個因素:壽險保單現金價值前期設定太低;保險投訴認定機制存在不合理成分。
保險公司在投訴方面面臨的監管壓力仍在,不滿足全額退保訴求就必然增加監管投訴數據,保險公司只有且戰且退。
內部的問題沒解決,只寄望于公安出手,就無異于緣木求魚了。
2
-Insurance Today-
全額退保投訴的法律意義是什么?
解除合同,撤銷合同
還是認定合同無效?
全額退保投訴讓保險行業深受其害。
且不說無端支付很多按合同約定不該支付的退保費用,還被消費者噴成一臉黑:你就是黑心就是不講誠信,不然為什么我苦苦求你你不給,我一投訴你就給了呢!
盡管行業被全額退保投訴折騰了多年,有一個問題卻很少被拿出來討論。
那就是,全額退保投訴在法律意義上到底是個什么東西?投訴者要求把成立的壽險合同“干翻”拿回全部保費,這種訴求在法律上算什么?
是解除合同?是撤銷合同?是認定合同無效?都不是。
全額退保投訴,在法律上根本沒有辦法定位:
① 全額退保投訴是要求解除合同嗎?
解除合同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當事人雙方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行為。
退保是解除合同,但申請全額退保卻不是。
因為,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定的。
《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壽險合同條款都有明確規定: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五日內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無論是《保險法》,還是保險監管規定,還是保險條款,都沒有規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可以要求退還全部保費,除非是在猶豫期內。
② 全額退保投訴是要求撤銷合同嗎?
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訂立時存在明顯的瑕疵,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生效的合同歸于消滅。
撤銷合同的事由是法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才享有撤銷權。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合同撤銷事由一共只有八種:分別是重大誤解(147條)、欺詐行為(148條)、第三方欺詐(149條)、脅迫(150條)、顯失公平(15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145條)、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171條)、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538條)。
撤銷合同的行為,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當事人不得撤銷合同。另外,撤銷合同只是針對意思表示有瑕疵導致意思表示不能代表當事人真實意圖,而對合同當事人采取的一種救濟措施。
撤銷合同的行為,受明確的時效限制?!睹穹ǖ洹?52條規定: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此外,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我國《保險法》未對合同撤銷做出規定,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③ 全額退保投訴是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嗎?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條件出現時,才能認定合同無效。我國《民法典》規定的可以認定行為無效的情形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144條)、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行為(146條)、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153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154條)。
我國《保險法》結合保險業特點特別規定的無效行為主要包括: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34條)、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31條)、責任免除條款未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17條)、保險格式條款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19條)。
合同被撤銷或者認定無效后如何處理,并非只是簡單地返還財產。《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投訴保險公司要求全額退保的行為,其行為性質根本無從確定,其與要求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的行為都存在不同。
代理全額退保投訴的人,也從不闡明自己的行為屬于什么法律性質。他們不問法理,只要退還全部保費的結果。
他們完全無視法律對解除合同、撤銷合同或認定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卻有“勇氣”和“自信”聲稱:
“只要是在中國境內買的保險,不想繼續繳費的,斷繳的、停繳的,我們都能退!確保100%全額退保!”
3
-Insurance Today-
黑產們為什么“死咬”投訴
不走法律途徑?
是因為現行保險投訴機制有機可乘
購買保險是一種法律行為。
已經簽約的保險合同,無論是要解除、還是撤銷、還是認定無效,都是典型的合同糾紛,需要按照法律的實體規定和程序要求來解決。
但奇怪的是,在代理全額退保漫天開花,甚至成為一種黑色產業的情況下,幾乎沒有任何一個要求全額退保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全額退還保費。
全國的黑產們都驚人一致地“死咬”投訴!
傳聞律師界的一些人也盯住了代理全額退保的活兒,但天天在法庭刨飯吃的這些律師,也照樣不起訴保險公司,而是只“死咬”投訴!
為什么“投訴”對黑產們有這么大的魔力?
因為他們知道,目前運行的保險投訴機制,可以讓他們有機可乘。簡單說就是:
現行的投訴機制,在投訴的界定上,缺少了經營者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這個前提,而是有糾紛就可以投訴;缺乏對投訴進行是否有效的認定審核——
既沒有專門的人員,也沒有相應的程序來對投訴件的訴求、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核以確定投訴是否有效,使得很多在法律上合同上沒有依據的“投訴”得以成立;
不負責對合同爭議進行裁決,卻海量受理因合同糾紛提出的投訴。
由于投訴要納入監管通報,投訴排名靠前的單位還要接受約談,黑產得以借助保險投訴的監管壓力,迫使保險公司“就范”!
本刊2022年12月5日在《打擊公敵代理退保:保險公司為啥屢戰屢???》一文中對此已經詳細闡明,此處不再贅述。
銀保監系統在打擊代理退保黑產、維護行業正常秩序方面的誠意無疑是滿滿的,開展的大量工作也有目共睹。但整治行動并沒能解決行業的痛點,保險投訴機制的漏洞依然存在——這樣說應該不過分。
筆者以為,所謂代理黑產,說白了只是一群利用保險投訴機制漏洞逐利的黃牛黨。他們利用投訴機制的漏洞和保險公司對投訴通報的恐懼,達成了迫使保險公司妥協的目的,并獲取了大量的利益。但若要動用法律手段來治理這種黑產,目前還面臨諸多障礙,也很難產生成效。
真要遏制代理退保黑產,辦法有一個。無需借助公安機關,行業自己就足以解決——
行業監管機關組織各界專家組織一次法律論證:保險合同成立后,哪些情況下投保人有權要求全額退還保險費,定出個一二三來。
符合這些條件的投訴,就認定為有效投訴,保險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符合這些條件的所謂“投訴”,一律不納入投訴件統計和通報,但消費者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獲取裁決結果。
若能如此,代理退保者,立馬失去生存空間,必將作鳥獸散!
4
-Insurance Today-
解決問題無需借助公安
鑰匙就在行業自己手里
戕害行業多年的全額退保代理,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不然,鍥約精神盡毀,行業營商環境必將進一步惡化。
保護那些不合理的全額退保訴求,貌似“保護”了一些消費者的權益,其實是損害了全體保險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保險基金是全體被保險人的財產。一部分人拿走了不該得到的,其他人就必然減少應當得到的。
保險代理“退保黑產”的興起,是現有投訴機制對不合理投訴的過度保護造成的。
解決代理“退保黑產”,必須從合理構建和改進行業投訴處理機制著手。
其實,解決問題無需借助公安。
鑰匙,就在行業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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