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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7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伊春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伊銀保監罰決字〔2023〕1號)顯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伊春中心支公司存在兩項違法違規行為,一是未真實登記個人代理人信息行為;二是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行為。
陳鑫對未真實登記個人代理人信息行為負有責任,隋曉玉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行為負有責任。
伊春銀保監分局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伊春中心支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陳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對隋曉玉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托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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