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
監護人、學校、受托人
(資料圖片)
各自擔責
興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黎曉雨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黎曉雨的法定監護人,對黎曉雨的生命安全負有法定監護責任,正是這種監護責任的缺失,導致黎曉雨不能正確認知獨自回家并過河的危險性并拒絕由譚偉余接回家,以致悲劇發生。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于監管教育具有因果關系,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開展課后延時服務系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且即使學校延時放學,作為學生家長亦會等候至學生放學,故學校開展延時服務、延時放學與此案發生沒有因果聯系。但由于學校對于接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統一,造成接生混亂。學校保安也沒有嚴格執行學生出校園由家長帶領的規定放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學校對于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后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脫離學校及監護人的監管,以致最終造成黎曉雨溺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譚偉余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學,在受委托期間負有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避免黎曉雨遭到不必要的傷害。但是譚偉余在接黎曉雨時沒有盡到照看義務,而是低頭看手機,沒有及時發現黎曉雨離開教室后獨自出校門。譚偉余在追黎曉雨到某村路口時,黎曉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譚偉余已經預見黎曉雨一個人走小路回家必須過河而河床漲水有危險,沒有將孩子叫回,錯失了挽回悲劇的一次機會,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譚偉余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行為及對損害后果的影響程度,興安縣法院酌定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由其父母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譚偉余承擔10%的責任。
據此,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黎曉雨父母18萬余元(已扣除學校支付的5.5萬元);譚偉余賠償黎曉雨父母7萬余元。
臨時受托
也要盡保障義務
“我善意無償幫接送孩子,完全沒有料到會有如此后果,我對黎曉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弊T偉余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桂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譚偉余臨時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學時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屬于無償提供幫工。譚偉余接受委托事務后,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受托的事務,避免黎曉雨受到侵害,在接送過程中應當謹慎小心,盡量降低事故發生的隱患,消除接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譚偉余在等待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未能發現黎曉雨走出教室。譚偉余追到路口看見黎曉雨時,明知此時河床漲水存在危險,卻放任黎曉雨自己回家,只是打電話叫黎曉雨奶奶到河邊接人。黎曉雨作為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譚偉余在接送黎曉雨時更應當盡到特殊的保護注意義務。
桂林市中院指出,譚偉余無償替黎麗詩接送孩子的確屬于善意行為,在道德及法律層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譚偉余在事故發生的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一審法院酌定譚偉余對黎曉雨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央視網
責編:王璐璐校對: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