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
雙方的資金往來通常較為頻繁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有人發紅包以示恩愛
有人大筆轉賬用作特殊支出
然而,當愛成為往事
一方主張取回款項時
法院會怎么認定呢?
2019年,南寧的韋先生與孫小姐
發展為戀人關系
約半年后,兩人分道揚鑣
其間,男方累計向女方轉賬11萬余元
因追索無果,雙方對簿公堂
其中10萬元轉賬的性質
成為了案件審理的焦點所在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員額法官 鮑放
男方認為,當時是基于女方家里遇到了困難,所以才拿出了這筆錢,并沒有明顯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但女方認為,這筆錢是男方自愿贈與的,不應該返還。
法院審理查明
雙方就10萬元的轉賬
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本來戀愛期間,為維系感情
適當花費也算符合常理
但在這起案件中
女方先以家中老人看病缺錢向男方哭訴
獲得轉賬,繼被追索之后
女方又就款項歸還與否
做出了新的表態
結合其他證據
法院最終判決女方償還借款10萬元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員額法官 鮑放
結合男方的經濟能力、雙方當時的情感狀態,這筆錢,我們認定為借款。
分手賬明白算 資金往來別馬虎
法官解釋
戀愛期間的金錢往來
當事人有明確意思表示的
法院會據此認定它是借款還是贈與
意思表示不明的
則需根據金額大小、應用情景
以及用途等進一步分析和判斷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 楊有榮
比如說,520、1314、999等這些金額在特定的節日進行轉賬,我們認為這是為了表達愛意,它在金額不是巨大的情況之下, 我們認為這是一種贈與,不能夠要求返還的。戀愛過程中的一些生活共同支出、共同的消費,金額不是特別巨大,也是不能夠要求返還的。
法官提醒
由于情侶之間關系特殊,雙方往來的資金性質往往比較模糊,且能夠證明借貸、贈與等關系的證據也容易缺位。因此,大家在做出決定前需謹慎判斷,明確意思表示,并保留相關材料。
來源/廣西新聞頻道、法治最前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