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將一套房屋過戶給孫子,僅以10元成交!爺爺事后反悔了,房子還能要得回來嗎?
近日,江蘇無錫中院通報一起案件新聞,沖上熱搜。
當初為何10元成交?現在又為何反悔?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資料圖】
為了孫子 他選擇過戶
成交價10元
原來,老張當年購買了一套學區房,和妻子陳某一起居住。
2018年9月,孫子小張進入小學讀書。
2019年8月,老張夫婦與兒子兒媳簽訂合同,買受人為孫子小張,成交價10元,將房過戶給小張,但產權證仍由老張持有,房屋也由老張夫婦繼續居住。
家人反目 他起訴要回房屋
2021年妻子陳某住院,老夫婦與兒子產生矛盾,兒子竟自行將產權證掛失,重新申領并且持有。
陳某死后,老張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當初的購買合同無效,并將房屋恢復登記至其名下。
老張稱將房屋過戶給孫子系為其入學所需,而兒子則認為老張當初是自愿贈與。
法院判決:房子歸孫子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
一、雙方均認為簽訂合同不存在真實房屋買賣合意,房屋買賣成交價10元,非正常房屋買賣價款,故應認定案涉二手房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
二、過戶時小張已入讀對應學校,張某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為入學暫時過戶,故認定為贈與。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案涉房屋歸孫子小張所有。二審法院駁回老張上訴維持原判,現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案涉房屋已辦理過戶手續,產權從老張名下已轉移登記至小張名下,故小張現為案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
老張提出雙方的法律關系為房屋借用,要求小張予以返還,則老張應對該主張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當事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還的情況下,對于祖孫之間發生的已確定非買賣關系的房屋過戶行為,贈與具有高度蓋然的可能性。
盡管本案如此判決,但值得一提的是類似案例,因為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不一樣,判決結果則不同。
為了重孫上學,濟南一九旬老太將房屋過戶給孫子和孫媳婦,二人承諾給孩子辦完入學后就將房子返還,但是后來卻一直不配合轉移登記房產。最終法律判斷的真實關系是借不是贈,二被告應當返還案涉房屋。
相較于兩個判決截然不同的案例,不少網友在評論中提到,老張與家人失和又失去了房子,結局雖令人同情?!?/p>
但法律只以事實為準繩,也告誡眾人,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要慎重處理。
對此有法律人士建議,父母在向子女贈與房產或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應考慮清楚是贈與還是借貸,并與子女雙方進行明確溝通;最好以書面方式進行確定,可以是父母與子女之間進行約定,也可以是子女夫妻之間進行婚內財產約定。
對此,小編也提醒各位,財產贈與或借貸,最好以書面形式明確。對此,你怎么看?
別讓財產割裂了親情
事情很復雜,簡單說來,就是爺爺10元錢將學區房過戶給孫子,后來因為奶奶生病住院,和兒子兒媳發生矛盾,上法院想討回房產,結果在一審二審后都遭駁回。
這起案件,讓人想起了11月9日媒體報道的一起發生在山東濟南的事,一位九旬老太“借房”給重孫上學,結果孫子拒還,最后法院判決返還。
兩者有什么不同?說來說去,還是要靠證據說法。
在無錫的這起案件中,學區房過戶時,孫子已經入學了,不存在“借房”入學的事,10元過戶給孫子被法院認定為贈予,所以就駁回了。雖然每起案件不同,結果沒有多大的可比性,但事情的發生還是讓人深思。
人們常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家庭事務瑣碎復雜,有時候談不上誰有理、誰沒理。
就此案而言,爺爺10元錢將房子“賣”給孫子,就是對孫子輩的疼愛,希望他們日子過得好。不少老人,都想通過這種方式,希望和子女以心交心,換子女對自己的孝順和照料,換出一個幾代人的和諧幸福來。
顯而易見,矛盾就發生在奶奶生病之時,具體起因雖然沒有說,但網友都議論紛紛。不少人推測,可能是因為兒子兒媳照料病人不周,讓爺爺有了想法,所以矛盾發生了,后來也激化了,最后難以調和。當然,這一點也有待證實。
雖然具體不知道誰是誰非,但我們提醒不能忘了背后的親情。
從法律上來說,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這與贈不贈予晚輩房產沒有必然關系。從情感上來說,親情血濃于水。所以,不管經歷了什么,還是希望幾代人不要因為財產,撕裂了最寶貴的親情。
濟南的那起案件中,是非曲直非常分明,網友都認為孫子不厚道:讓你們家孩子上了好的學校,最后連房產都要霸占?將財產放在了親情前面,吃相難看啊!
有網友就說,還是要把財產捏在自己手上,這樣就有了主動權。
當然,有這種“防范”心理也無可厚非,每個人都有權利根據現實作出自己的選擇,作出何種選擇也沒有絕對的是非對錯。要強調的是,幾代人之間的和諧相處,很多時候并不是需要房子等財產,而是需要寬容體諒,需要發自內心的互敬互愛。
不得不說,法官能斷案子,卻斷不了家庭情感方面的是是非非。不管房子是涉及二代人,還是涉及三代人,也不管矛盾有多深,最終還是要解開各自的心結。要解開心結,還是要回歸到親情上來。
血脈親情,真的比財產重要得多,每個人都應該有這樣的意識。如果都以恩報恩,以情換情,就能少些糾紛,多些和諧。
來源 | 930老友記綜合新聞晨報、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