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廣東廣州一女子稱自己辦理入職時看到辦公室行政制度上寫了滿滿一頁的“樂捐”制度后立馬選擇放棄入職
對此,網友也紛紛表示離譜“還起個名字叫樂捐,這不就是罰款嗎?”
(資料圖)
也有人表示
公司的“樂捐”條款沒有過分要求
專家觀點:
公司罰款的行為不合法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章寧曉律師表示:
用人單位并非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因此不具備法律授權罰款的主體資格。
法律博主袁亞洋此前表示: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遲到或者曠工的,企業只能扣除對應缺勤時間的工資。
樂捐制度實質上屬于罰款,所以員工有權拒絕公司強制性的“樂捐”,并且對于已經“樂捐”了的金額可以要求企業返還。
對于這種“樂捐”制度?
你怎么看?
你或你身邊的親友遇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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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新聞晨報、中國青年報、白鹿視頻、央視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