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又迎重大變化。
2月9日,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通知,就《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征求意見稿)》兩則新規征求意見。
實際上,早在2009年,原保監會就曾發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3 號)對于容易產生糾紛的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等產品的信息披露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此外,在很多人身險監管政策中也“穿插”了很多有關信息披露的要求。
例如,《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7號)中就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
但很顯然,此前林林總總的各類信息披露規定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而如今兩則征求意見稿的同時下發,無疑就是要改變這一現狀。
根據兩則新規,人身險公司不僅需要在官網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需要披露費率表、現金價值示例、產品說明書等。
長期型人身險產品中,普通型產品也須提供產品說明書,此外,分紅險、萬能險的利益演示須從原來的三檔降為兩檔,上限進一步收緊,而投連險的利益演示須分為樂觀、中性、悲觀三檔情景,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
更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要求分紅險須逐年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即實際紅利與演示紅利之間的比率,試圖讓銷售誤導無所遁形。
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風險管理監管、信息披露監管和業務行為監管等共同構成了中國保險監管體系,而近年來,對于信息披露的要求顯然正不斷增加。
新規一
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體現信息披露監管系統性,人身險公司須在官網披露費率表
《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顧名思義,就是針對所有人身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制定的規則,具有普遍適用性,這將信息披露相關要求涵蓋的范圍大大擴展。
其中值得關注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定義產品信息披露,涵蓋全銷售流程
《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產品信息披露,指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要求,通過線上或線下等形式,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保險產品,并在售前、售中、售后提供產品相關信息的行為。
這意味著,產品信息披露實際涵蓋全部銷售流程,每一個環節都要合規。
二)各環節口徑須保持一致,以保險公司為準
由于涵蓋各個銷售環節,須執行產品信息披露新規的主體也不再局限于保險公司,還涉及中介公司、各類銷售人員等,而根據新規,這些主體均須滿足相關要求,且口徑須與“產品生產商”保險公司保持一致。
第六條 產品信息披露主體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提供的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會公眾介紹或提供產品相關信息。保險中介機構相關宣傳材料應當與保險公司披露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條 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設計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當報經其總公司批準。除省級分公司以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均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險公司不得授權或委托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自行設計和變更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自行設計和變更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不得使用與產品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人身險公司不僅要披露產品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現金價值示例、產品說明書等
新規對于保險公司應當披露的基本材料信息進行了明確,根據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披露產品目錄、條款,還須披露費率表、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示例、長期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等,而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這些都須披露在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專欄。這意味著,人身險公司需要在官網披露的產品信息將大幅增加。目前,保險公司在官網披露的產品信息基本只包括目錄和條款(不含投連、萬能等)。
有業內人士認為費率的披露或存在隱憂,不利于差異化定價,尤其某些短期險產品,不同區域間存在一定的費率差距,這從風險角度看到是合理的,但對于消費者而言,或將加劇其退保。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產品審批或備案材料報送內容,披露下列基本材料信息:
(一)保險產品目錄;
(二)保險產品條款;
(三)保險產品費率表;
(四)長期人身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表示例;
(五)長期人身保險產品說明書;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材料信息。
四)針對查詢、轉保、停售等環節信息披露均做出明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除上述內容外,新規還對查詢、轉保、停售等諸多環節的信息披露要求進行了明確,以下為重點:
查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或條款查詢方式”;“保險公司在保單承保后,應為投保人提供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的保單查詢服務”。
轉保:“對購買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且有轉保需求的客戶,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公布轉保要求,充分提示客戶了解轉保的潛在風險,禁止誘導轉保等不利于客戶利益行為的發生”。
停售:“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披露停售產品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等相關停售信息”。
理賠:“保險公司應通過公司官網、公司官方APP、官方公眾服務號、客戶服務電話等方便客戶查詢的平臺向客戶提供理賠流程、理賠時效、理賠文件要求等相關信息”。
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保險公司應當探索對6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該人群特點的披露方式”。
新規二
《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征求意見稿)》:分紅險、萬能險、投連險利益演示迎劇變
如果說《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是為所有的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那么《長期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規則(征求意見稿)》則是在前者基礎上,重點針對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普通型:同樣須提供產品說明書
此前,只有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產品需要出示產品說明書,但《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卻規定,保險公司銷售所有類型的長期人身保險產品,都應應在銷售過程中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產品說明書,同時還需要在官網進行公開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雖然沒有強制規定,但實際上,很多的普通型產品已經在使用產品說明書,尤其是增額終身壽險。
且相較風險比較大的頭連險、萬能險、分紅險等,新規對于普通型產品的產品說明書要求要簡單的得多:
第七條 普通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產品基本特征
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等。
(二)猶豫期及退保
1.猶豫期的起算時間、天數及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的權利;
2.猶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費用以及退保金的計算方法。
(三)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普通型保險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表格中至少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
(2)滿期給付、身故給付、疾病給付、退保金等保證利益。
2.保險期間少于10年的,必須逐年演示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保險期間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單年度末的保單利益必須逐年演示。
對于近年來市場上出現的費率可調長期醫療保險,新規也做出明確規定: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公開信息披露”專欄“專項信息”欄目下設“長期醫療保險”子欄目,披露費率調整辦法,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名稱、上市銷售日期,以及歷次費率調整情況等信息。
二)分紅型:利益演示應當采用保證利益演示和紅利利益演示兩檔,且須逐年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
相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9〕分紅型保險產品的產品說明書需要披露的內容有所增加。
產品基本特征方面,需要披露的包括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以及分紅保險的主要投資策略等。新增的是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三項。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利益演示部分:
保險公司對分紅保險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保證利益演示和紅利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利差水平分別不得高于0、4.5%減去產品預定利率。
這意味著分紅險利益演示只能分為兩檔,且最高不得超過4.5%。
紅利通知書方面,也有重大變動,原來規定是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紅利通知書,紅利通知書應當包含的內容基本沒有變化,但是卻增加了“現金紅利實現率”的披露要求: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于每年分紅方案宣告后15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上披露該分紅期間下各產品紅利實現率。采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現金紅利實現率。采用增額紅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額紅利實現率和終了紅利實現率。各產品紅利實現率計算方法:
(一)現金紅利實現率 = 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金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現金紅利金額;
(二)增額紅利實現率 = 實際派發的紅利保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紅利保額;
(三)終了紅利實現率 = 實際派發的終了紅利金額/紅利利益演示的終了紅利金額。
若同一產品對應不同賬戶,應分別披露該產品不同賬戶下的紅利實現率。
除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和在公司網站披露紅利實現率外,保險公司不得向公眾披露或者宣傳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或者分紅水平。
三)萬能型:利益演示降為兩檔,假設結算利率不得超過4%
產品基本特征方面,需要披露萬能保險的運作原理,產品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保單利益以及萬能險的主要投資策略等。其中,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為新增。
保單賬戶方面,除規定要披露保單賬戶價值的計算說明,以及逐項列明收取的各項費用、費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額)及扣費時間兩項外,新增“提供持續獎金的,說明持續獎金發放的條件和金額”。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其利益演示,與分紅險相同,萬能險的利益演示也被要求降為兩檔,且假設結算利率最高不超4%。
保險公司對萬能保險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最低保證利益演示和萬能結息利益演示兩檔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于最低保證利率和4%。
銷售萬能險須先進行問卷風險告知。新規第十八條規定:
保險公司在向個人客戶銷售萬能型產品時,應通過問卷等形式對投保人進行風險告知,風險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費用扣除項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額、賬戶價值計算方法、投資收益不確定和退保損失等問題。
保險公司不得在風險告知過程中誤導投保人或者代為操作,確保風險告知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投連險:利益演示須分樂觀、中性、悲觀三檔,對應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
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要求也發生了兩大變化。
其一,與分紅險、萬能險相同,是在產品說明書的產品基本特征介紹方面增加了對于“投保范圍、保險期間、交費方式”三項的要求。
其二,則是對其利益演示做出重大調整,根據新規,保險公司對投資連結保險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樂觀、中性、悲觀三檔情景演示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用于利益演示的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6%、3.5%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