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已經于近日獲批籌建,其一旦正式開業,將成為國內總第5家持牌的相互保險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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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獲批籌建
根據銀保監會批復,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由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與7個省市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人,此外還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作為一般發起會員,聯合發起籌建。
其中主要發起人包括浙江省漁業互保協會、山東省漁業互保協會、福建省漁業互保協會、廣東省漁業互保協會、寧波市漁業互保協會、江蘇省漁業互助保險協會、河北省漁業互保協會作為主要發起會員。
一般發起人包括遼寧省漁業互保協會、宏東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則波等111家(名)漁業服務組織、漁業捕撈企業和漁業從業者。
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初始運營資金為5億元人民幣,注冊地位于北京市。
另外,根據批復,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擬任董事長為楊斌、擬任總經理為張競。楊斌來自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系該協會的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而張競則為保險業專業人士,長期在財險公司任職,在加入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籌備組之前,系華農保險總經理助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銀保監會的批復,與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同時獲批籌建的還有其旗下的4家省級分公司,包括遼寧、大連、廣西、海南。
根據銀保監會的要求,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批準籌建文件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變更主要發起會員、擬任董事長和擬任總經理。籌建工作完成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上報開業申請。在銀保監會驗收合格并下達開業批復后,再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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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業互保協會成立27年,申請牌照不僅僅是為了牌照
獲批籌建的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很顯然是在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的基礎上成立的。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原中國漁船船東互保協會)1994年7月經農業部發起、民政部批準設立,是由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或為漁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開展漁業互助保險的社會組織自愿組成,實行互助保險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27年來,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及各地組織組成的漁業互助保險系統,業務范圍已經覆蓋所有沿海、主要內陸省份和港澳流動漁民。其業務類型主要涵蓋三類,包括漁船財產、漁民人身和水產養殖等保險服務。
根據協會公開資料,截至2020年底,全系統累計承保漁民1399.54萬人(次),承保漁船100.71萬艘(次),提供風險保障3.94萬億元,共計為1.45萬名死亡(失蹤)漁民、11.69萬名受傷漁民以及11.32萬艘全損或部分受損漁船支付經濟補償金78.22億元。同時,該協會還開展漁業安全培訓、防災減損、海事處理、困難幫扶等公益服務。
據知情人士介紹,之所以會選擇成立中國漁業互保協會,而不交由保險公司來承保,主要是因為漁業相關風險比較特殊,單純商業機制無法解決承保問題。
而漁業本身又是非常重要的產業,數據顯示,2020年,全社會漁業經濟總產值達到了27543.47億元。更重要的是,漁業不僅僅代表一種產業,漁船,被視為移動國土,漁民,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將承擔特殊職能。
最終,農業部漁業局通過發起設立互保協會的形式來解決漁業經營中的風險保障問題。與之類似互助組織其實國內還有很多,比較知名的包括全國總工會發起的職工保險互助會、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多地的農機互助組織等。
隨著中國漁業互助保險社的獲批籌建,獲得正式牌照,中國漁業保險無疑又將走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據知情人士介紹,長期以來,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經營的漁業相關險種,并沒有納入到政策性農險的補貼范疇,相關企業和個人均需要全額繳納相關費用,農業部曾給予一定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有“名不正言不順”之嫌。
如果漁業相關險種想要“名正言順”納入政策性農險范疇,獲得財政補貼,切實減輕相關企業和個人的負擔,前提之一就是要獲得一張正式的保險牌照,因為《農業保險條例》發布后,政策性農險基本全部由保險公司經營,而補貼也基本都給到了這些公司。
而這也正是中國漁業互保協會申請保險牌照的最根本原因。
03
互助保險牌照,只是看起來很美?
然而,獲得牌照并不是一勞永逸的開始,事實上,新的憂慮早已經出現。
有業內人士擔心,一旦成為一家持牌的相互保險社,由于目前國內相互保險組織的體制機制尚未完全理順,相互保險組織在發展過程中會面臨很多矛盾。
首先是資金問題。按照原保監會2015年發布的《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設立一般相互保險組織,至少需要1億元的初始運營資金,設立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也須有不低于1000萬元的初始運營資金,主要發起會員負責籌集初始運營資金,一般發起會員承諾在組織成立后參保成為會員,同時,還要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這些規定都提高了持牌相互保險組織的準入門檻和經營成本。
民盟中央農業保險研究員郭永利,在農業互助領域深耕多年,在他看來,即便獲得了足夠的初始資金,還會面臨一個問題,即之前的互保協會是非盈利組織,互助保險服務更多是被視為一種會員福利來經營,但成立相互保險組織后,因為有大量的資金注入,其性質就將發生變化,盈利將成為一種自然而然的內在需求。
此外,相互保險組織也須遵循股份制公司一樣的償付能力監管,這就需要出資人伴隨業務擴大,進行持續注資,但由于相互保險組織出資人并非股東,持續出資意愿往往不強。這也是當下國內相互保險組織面臨的根本困境之一。
其次,是市場競爭的問題。國內現存的很多互保組織,很多都是因為風險特殊,股份制保險公司難以承保,不得已才采用了互助的形式。且由于一直沒有獲得財政補貼,股份制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并不感興趣。
但一旦有關險種被納入政策性農險范疇,獲得財政補貼,股份制保險公司也有了盈利可能,其也會想方設法進入到這些細分領域,屆時,這些互助組織將直面與股份制保險公司的競爭,而其資金實力與大多數股份制保險公司顯然不能相提并論,在很多政府業務的招標中,劣勢也非常明顯。
據介紹,一些省份原本設立了農機互助組織,在政府進行財政補貼后,商業保險公司開始涌入,通過責任險等方式承保,農機互助組織被淹沒。但脫離了農機組織的商業保險,往往成本高企,最后因為賠付率過高,而不愿意繼續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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