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銀保監復〔2022〕38號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你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關于郭正崗湖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任職資格的請示》(永保浙字〔2022〕38號)收悉。經審核,郭正崗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銀保監會令〔2021〕6號)的有關要求,核準其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你公司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報告。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此復。
中國銀保監會湖州監管分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