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資金部近日向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管公司發函,明確關于保險資金存款銀行有關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口徑。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資金存款業務,細化相關監管規則,銀保監會資金部近日就保險資金存款銀行資質明確了監管口徑,其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商業銀行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被監管部門通報的重大違法違規股東;2、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3、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存款;4、工作人員貪污、挪用、侵占本銀行或者客戶的資金;5、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因犯金融詐騙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被判處刑罰;6、其他影響存款安全的情形。
其中,商業銀行某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第2-6項情形的,該行總行及其他分支機構資質不受影響。
據業內人士透露,上述保險資金運用制度規章中關于 “重大違法違規”的認定標準,原保監會曾在2018年1月通過14號函征求意見,但該文至今未落地。此次銀保監會資金部專門發函明確了商業銀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六種情形。
據悉,此前,《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保險資金應當選擇符合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