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7月19日電 銀保監會19日公告,起草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人員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保險銷售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為其所屬的保險銷售人員辦理執業登記。
在銷售宣傳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宣傳管理制度,確保保險銷售宣傳符合五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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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未超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合法經營資質所載明的業務許可范圍。
二是明示所銷售宣傳的是保險產品。
三是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不得隱瞞限制條件,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偷換概念、不當類比、隱去假設等不當宣傳手段。
四是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手段惡意詆毀競爭對手,不得通過不當評比、不當排序等方式進行宣傳,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引起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
五是不得利用監管機構對保險產品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使用監管機構為該保險產品提供保證等引人誤解的不當表述。
《征求意見稿》明確,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并向投保人如實告知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準確、全面地提示相關風險,根據測評結果銷售相適應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保險公司應當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細化各項保險產品的退保條件標準,優化退保流程,不得設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卻條件。(中新經緯APP)
編輯:王永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