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海絲中央法務區建設框架下金融司法協同機制創新,全面貫徹落實訴源治理的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金融司法的典型示范指引作用,8月5日,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召開了金融司法協同行業規范指引系列直播會。首場活動主題為海絲中央法務區建設框架下互聯網保險行業的規范與發展。
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提示說明事項的指引》。
據了解,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消費投訴、舉報、糾紛、訴訟顯著增長,各保險機構在業務開展與市場競爭中存在一些不規范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在此背景下,銀保監會修訂出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接連發布了《關于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關于規范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等重要文件,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提供了根本遵循。為進一步規范廈門保險行業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會同行業自治組織,依據司法機關裁判尺度及典型案例,對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提示說明義務有關事項作出業務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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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保險機構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
可回溯管理要求保險機構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銷售頁面上包括閱讀關鍵內容在內的操作軌跡予以記錄和保存,并將銷售頁面還原為可供查驗的有效圖片或視頻。操作軌跡應當包含投保人進入和離開銷售頁面的時點、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填寫或點選銷售頁面中的相關內容及時間等。
全面落實保險機構銷售階段的法定義務
保險機構對投保人負有提示與明確說明兩大法定義務,保險機構對其盡到上述義務依法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互聯網保險糾紛中,如果保險機構不能通過可供查驗的可回溯方式證明其已履行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易言之,除非投保人自認,依法可以推定保險機構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全面規范保險機構的互聯網轉委托業務
互聯網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開展業務較為普遍,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存在較高風險隱患,應當堅持“機構持牌”的基本原則,嚴格限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開展主體,明確持牌機構經監管批準的業務范圍、權利義務,壓實壓細主體責任。
廈門銀保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談晨說:支持銀行保險機構積極參與到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各項活動中,從糾紛協同化解、風險協同嚴控、金融理論研究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持續推動,為促進廈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支持金融司法協同指引的系列發布。聯合發布指引,建立司法協同規范,有助于加強金融司法、金融監管與行業自律之間的有機融合,提高金融司法協同的整體效力,對提升銀行保險機構治理能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傅遠平介紹:互聯網保險是當前金融行業發展的熱點,關注行業領域糾紛,加強人民法院與金融監管機構、金融企業的信息互通、工作聯動,推動各方更加主動完善規則、加強監管等源頭治理,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希望各方加強協同,積極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加大糾紛調解力度,引導機構優先選擇訴前調解等多元糾紛化解方式,依據法院示范判決、典型案例,促進矛盾源頭預防、高效化解。要以多元調解、司法建議、經營風險防范指引等司法功能手段,破解互聯網保險行業發展痛點,從源頭預防糾紛發生,繼續努力建設法治化金融治理秩序。要對司法實務中存在分歧的問題,逐項梳理研究,明確裁判規則,精準指導保險公司加快賠付,從源頭減少訴累。
海絲法務辦副主任、市委政法委委務會成員、市法學會專職副會長吳少鷹認為:金融是廈門的重點產業。推動進一步探索科技創新、加強信息共享、深化數字研究,完善“金融+司法+科技”有機結合的服務管理機制,不斷提升金融司法協同治理的現代化水平。(江榮義 安海濤 李新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