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通常會涉及到“四個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通俗的來講,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負責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保障的主體,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在投保時,客戶較為熟悉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確定,但對于受益人的確定往往會比較容易忽視。對這些細節的忽視,可能會在后續理賠的時候影響理賠進度,甚至造成家庭的糾紛和分裂,更嚴重的情況是身故保險金的最終分配可能違背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關于“受益人”那點事。
受益人由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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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指定為誰?
在我國《保險法》中,對于受益人的指定范圍有一點限制性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除此之外受益人的指定范圍并無其他限制性規定,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任何人為受益人,這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非自然人,比如指定慈善機構、學校等為受益人。但是,在保險公司實際業務中,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降低受益人可能對被保險人帶來的道德風險,也為了減少潛在糾紛及投訴,保險公司大多規定,受益人必須指定為與被保險人是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自然人,有些可以接受指定為其他近親屬,但一般都不接受指定為無關系的第三者。
受益人如何指定?
在指定受益人時,表述一定要詳細、準確。通常情況下,登記保險受益人需要明確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等詳細信息。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多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自行安排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依據《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為數人但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但在保險公司實際業務中,若指定多個人為受益人,一般要求在指定時明確各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為什么建議投保時對于受益人一定要明確指定?
1、避免家庭糾紛。很多人在投保時,可能會覺得“法定繼承人”就是自己最親密的家人,就算不寫上具體的名字,最后發生了保險事故,賠償金也是給他們。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家庭結構和人員關系可能會發生變化,沒有明確、具體的指定受益人,最終的賠償結果可能與投保時初衷存在較大出入。
舉例:
劉先生是某知名外企員工,在2017年為自己投了100萬元保額的意外險。因為投保時劉先生是單身狀態,母親健在,父親已故。投保時“受益人”一欄填寫的是“法定繼承人”。
2019年5月,劉先生結婚了。非常不幸的是,2019年6月劉先生在新婚蜜月度假期間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險公司認定屬于保險責任,并支付了100萬元的保險金。他身故前已婚,他的妻子和母親因為這筆100萬元的賠償金產生了糾紛。母親認為兒子投保時是單身,當時寫“法定”本意是要母親作為受益人,認為這100萬的保險金應該都歸自己一個人所有,兒媳與兒子結婚才1個月不到沒有權利分保險金。妻子則認為丈夫出事時,自己作為配偶也是法定繼承人,應該分得一半的保險金。
2、理賠資料相對簡單,理賠時效更加迅速。如果指定了保單的受益人,當被保險人身故后,指定受益人所要提交的材料會簡單很多,一般只需要提供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受益人的銀行賬戶、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以及其它與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但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的話,除上述提及的資料以外,還要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操作起來復雜很多。
3、《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若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當保險金作為遺產支付時,未來有可能會面臨被征收遺產稅的風險。
總之,具體、明確的指定受益人不僅有一系列好處,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還可以根據家庭情況的變化等實際情況申請對受益人進行變更,變更的手續及流程也非常便利,極為人性化。因此在投保時,大家一定要重視受益人的確定這一環節,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