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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黃鑫宇)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發布《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保險類糾紛審判白皮書》(下稱“白皮書”)。為發揮典型案例的釋法作用,白皮書中特列舉了保險類糾紛審判的六大典型案例;其中,關于新冠疫情與保險理賠范圍的典型案件引起關注。
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關損失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對此,北京金融法院以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為例,加以具體解釋。
2019年3月27日,某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1日0時至2020年3月31日24時),承保范圍為: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雙方約定,保險人按照該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2019年3月27日同日,該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還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一切險項下營業中斷保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4月1日0時至2020年3月31日24時),承保范圍為:由營業中斷引起的毛利潤、租金收入損失及工作成本增加,即由被保險人財產一切險項下可保事故而引起的營業額減少、工作成本增加。
后該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造成相關損失為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內容顯示為“此次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損失的原因不在保單承保范圍內”。
該案的裁判結果,據白皮書顯示,一審法院駁回該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據北京金融法院的介紹,傳染病的暴發通常屬于大規模的公共事件,一般屬于突發事件,但是否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可保事故范疇,還應結合保險合同涉及的相關保險條款予以判斷。
此外,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在沒有排他性約定的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屬于意外事故,應根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賠付范圍的約定,來判斷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關損失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王進雨 校對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