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 見習記者李晶晶 廣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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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車險綜合改革實施后,車均保費、服務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
據銀保監會10月25日公布的數據,車險綜合改革以來,已累計為消費者減少支出2500億元以上。截至今年6月底,消費者車均保費2784元,較改革前下降21%,87%的消費者保費支出下降。與此同時,保障程度明顯提高,在價格不變的情況下,交強險保額由原來的12.2萬元提升到20萬元;商車三責險的保額也較改革前有大幅提升,提升至194萬元。
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部分渠道營銷人員為了保費份額,只能轉向一些不正當競爭手段,謀求更多的保費交易機會和交易份額,從而在激烈的車險銷售競爭渠道生存下來。近期,就有一家公司的當事人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要求,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相關法規處以處罰。
公告:車險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處罰
11月17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了兩批10起2022年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典型案例,其中,保險行業一商業賄賂案件受到關注。
大地財險宿州中心支公司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被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處以沒收違法所得9.45萬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2018年12月,當事人與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吉利4S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機動車輛保險合作協議。合作期間,當事人在吉利4S店內銷售保險時按照出單保險費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務費用賄賂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車輛銷售時的政策優惠影響消費者,若消費者不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則享受不到吉利4S店給予的車輛購買優惠,強制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從而讓當事人謀取到更多保險交易機會。
至案發,吉利4S店為當事人推薦銷售34筆車輛保險業務,當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約3.15萬元服務費。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3.36萬元,獲取違法所得金額9.45萬元。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9.45萬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
分析:私人協議就相對較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單位或個人,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個人,或利用職權或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
《反不正當競爭法》指出,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一名華南財產險公司車險業務高層人士對記者表示,在車險綜合改革以后,類似現象也有了較大的改善。這個案例里面涉及到了個人,也就是一般來說個人與4S店商量返點行為。一般來說,保險公司與4S店“對公”的協定較多,但銷售個人與4S店之間的私人協議就相對較少,屬于不正當競爭的市場行為。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購買汽車享受政策優惠,購買車險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本該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然而,保險領域經營者通過業務返點行為賄賂汽車企業,使車企在銷售汽車時將兩者進行掛鉤,不買某公司的保險就不能享受政策優惠,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甚至涉嫌強制消費。
預測:發力非車險業務
記者了解到,2020年7月銀保監會下發的《關于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要完善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對于報批報備產品的利潤測試與實際偏離度大,甚至以此進行不正當競爭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調整商車險費率。對于費率實際執行情況與報批報備水平偏差較大、手續費比例超過報批報備上限等行為,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責令財險公司停止使用商車險條款費率。
經歷車險綜合改革后,商車險的車均保費、綜合成本率均有了較大改善,尤其是在綜合成本率方面。
其中,綜合費用率的大幅下降貢獻較大。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編制的2022年一季度保險市場觀察報告,截至今年3月底,全國車險綜合費用率為27.5%,同比下降10個百分點。
“受車險費用率減少,行業競爭空間壓縮的影響,有部分中小公司可能會難以忍受,繼而退出車險賽道,轉而投向非車險業務”,一名業內分析人士對記者表示,由于車險業務逐步走向歸一定價的趨勢,中小險企較難與大公司比拼資源實力,尤其是在品牌優勢、渠道優勢、服務優勢上,小公司只能退出,尋求更多出口。
然而,退出車險業務,投向非車險賽道,發力健康險業務、責任險業務或者信用保證保險業務是否可行?目前來說,市場數據還沒有給予一個明確答案,但非車險的發展已經是行業趨勢。例如,從上市險企的非車險業務增幅來看,非車險業務確實已經開始成為大公司的發力方向。2022年前三季度,人保財險車險業務同比增長7.1%,非車險業務同比增長13.6%;太保產險車險業務同比增長7.8%,非車險業務同比增長18.5%。
(作者:李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