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或時點是什么?房開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而房開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