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是新收入準則中新增的會計科目之一,按合同進行明細會計核算,屬于資產類科目,核算內容為企業取得合同發生的、預計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屬于哪個會計科目?
合同取得成本屬于資產類科目。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傭金等。
合同取得成本的賬務處理
合同取得成本會計分錄: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的區別
合同取得成本是企業為了取得合同付出的代價,沒取得就沒代價的部分。而不管有沒有取得合同都要花費的代價,如差旅費等是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是履行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所發生的、不屬于其他企業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按照本準則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合同履約成本是核算企業為履行當前合同或者預期取得合同所發生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成本,具體包括與合同直接相關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等。
合同取得成本是如何攤銷
對合同取得成本進行攤銷時,按照其相關性借記"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合同取得成本。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結轉的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取得成本呢,攤銷期限在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以內的,按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超過一年或一個營業周期的,在報表上按"其他非流動資產"進行列報。
會計分錄:
1、發生時
借:合同取得成本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
2、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
貸:合同取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