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典人指財產典、押的承受人。財產出典即一方將財產押給另一方管理或使用,以換取一定金額,不付利息,議定出典期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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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出典者,房產稅由承典人繳納,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在典期內,承典人不僅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還有轉典和出租權,并負責房屋維修。典期滿后,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產權出典,承典人是房產稅的繳納人。
承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處分典物,即轉典、典權轉讓和出租典物;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重建或修繕典物;為典物支付有益費用的,在出典人回贖時,在現存利益限度內請求其償還。
2、義務:保管典物;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在出典人回贖時,盡可能恢復典物原狀并返還給出典人。
承典人和承租人的區別
承典人即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并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占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承租人又稱“承租方”,在租賃合同中,享有所租賃財產的使用權,按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個體。
典權與租賃權的區別
租賃權和典權都是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權利,內容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兩者都對標的物享有優先購買權,但也存在著部分區別:
1、標的物不相同。租賃權標的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法律沒有具體限制,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典權標的物只可以為不動產,不能為動產。
2、法律性質不同。租賃權是基于租賃關系所產生的債權,只存在特定當事人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效力,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典權是用益物權,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兩者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內容,但內容方面有所區別。例如租賃權中的租金,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無須進行返還;而典權中,出典人在典權設定時取得典價,但典權期限屆滿時,出典人回贖典物須向典權人返還典價。
4、權利限制不同。租賃中,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第三人,否則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解除租賃關系;典權中,除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禁止約定外,典權人可將典權讓與他人,亦可以將典物轉典。
5、法律后果不同。租賃關系中,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須將租賃物返還給承租人;而典權中,典權期間屆滿時,典權人是否返還典物需要看出典人是否行使了回贖權。若出典人行使回贖權,則典權人應返還典物;如果出典人拋棄回贖權,則典權人不返還典物而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