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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的優點有分配機制靈活、避免雙重納稅、靈活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機制、約束機制加強風險管理、資金使用效率較高;有限合伙企業的缺點有合伙人誠信無法保證、開設證券賬戶仍待落實、政府政策偏向暫緩有限合伙制的發展、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標準不一。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人數的要求是什么?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是什么?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退伙的類型有哪些種類?
有限合伙企業退伙的類型有自愿退伙、當然退伙、合伙除名。退伙是指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因一定的法律事實而退出合伙企業,從而消滅合伙人資格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