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實現退運進境“零稅負”。
公告原文內容如下:
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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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政策解讀
一、2023年2月1日開始,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并且是因滯銷、退貨的因素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可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二、企業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時,應當出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三、企業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時,若是商品因滯銷退運的,則應當以“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若是商品因退貨退運的,則應當以退貨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
此次出臺的政策意義在于:
1、此次出臺的政策,從企業最關心的稅收問題,真正幫助企業降本增效,實實在在從稅收讓利企業,真切的穩定企業出口預期和提振信心。
2、此次出臺的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充分考慮了跨境電商企業的訴求和利益,也將為跨境電商行業發展注入信心,推動我國進出口稅收政策更加完善。
3、2023年跨境電商依然是時代熱點,國家不僅持續釋放政策紅利,而且政策紅利更加符合企業實際,真正解決企業行業痛點,讓企業對于跨境電商發展更有信心。從未來趨勢看,跨境電商數據透明化、合規化是大勢所趨,9710和9810模式這幾年也在跨境電商行業持續推進,出臺這樣的相關政策紅利,會讓企業更有意愿參與到9710等模式中,從行業未來發展來說,對于數據透明化、合規化有很好的引導促進作用,最終推動跨境電商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