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2022年6月21日起,擴大視同收匯范圍,對于為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內容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計網整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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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的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2022年6月21日起,擴大視同收匯范圍,對于為應對疫情等影響,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無法收匯時獲得保險賠款的企業,將未收匯則不能退稅的政策調整為將保險賠款視同收匯,予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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