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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5月29日訊(海峽導報記者陳捷通訊員翔法/文楊希/漫畫)近日,翔安法院審理了一起涉職校學生實習的合同糾紛案,法院依法認定兩家公司締結的合作協議涉嫌違規組織學生實習并從中牟利,合作協議無效。
此前,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由B公司將某職校每年參加社會實踐的70%的學生輸送到A公司,由A公司安排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及相關工作。A公司按照派遣學生的人數及工作時長,以24元/小時·人的標準向用人單位收取勞務費。B公司按A公司獲得的總勞務費用扣除成本后的50%收取“管理費”。
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900000元定金。
后來,因B公司未將符合合同約定數量的學生輸送給A公司,A公司起訴要求B公司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違約金等。
翔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教育部等八部門印發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A公司與B公司締結合同,組織學生實習并獲得報酬的行為已違反該管理規定。
而中介機構介入實習管理牟取利益,是產生強制實習、付費實習的重要源頭,社會反映較為強烈,影響職業教育管理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合同無效,判決B公司向A公司返還定金900000元,駁回A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A公司提起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剝奪實習生權益,協議無效
法官說,在教學實習過程中,以實習為名組織學生到企業實習,從中賺取“人頭費”等亂象仍時有發生。中介單位按實習生的人數及工作時間向用人單位收取管理費作為利潤來源,將導致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工成本而減少實習生工資支付標準的可能性變高,同時也變相剝奪實習生平等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認定雙方合作協議無效,從而保護實習生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