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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記者從貴州省自然資源廳獲悉,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處置沒收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近日,省自然資源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貴州省沒收違法用地上建筑物處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要求,對沒收的違法用地上建筑物堅持屬地管理、房地一體、有效利用、分類處置原則。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3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處罰情況,提出移交建議。同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報告起15個工作日內,本著有利于管理、利用和推進下步處置的原則,確定建筑物接收單位。接收單位在接收建筑物后,應當實際控制建筑物,做好建筑物日常管理工作。接收單位應當自接收建筑物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對建筑物是否確有保留必要以及能否完善相關手續進行論證。認為無保留必要或不能在本辦法規定時間內完善用地手續的建筑物,應當在論證后30日內組織拆除。對確有保留必要且能在本辦法規定時間內完善用地手續的建筑物,由接收單位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在接收后6個月內依法完善用地手續。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善用地手續的,接收單位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組織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復土地原狀。
《辦法》規定,有關人民政府指定接收單位后,應當對接收單位處置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處置工作;對接收單位拖延處置、處置不力、不按規定處置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接收部門的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貴州日報天眼新聞記者 張秀云
編輯 彭楊
二審 馮倩
三審 李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