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譽風險是“風險中的風險”,根源于其他類型風險,借助傳播而形成,如何對其有效管理,是國內外金融業的一大難題。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則是提升管理聲譽風險水平的有效路徑。
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統計,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民達到9.89億人,其中手機網民占比99.7%,手機網絡新聞用戶占比75%??梢哉f,當今社會,幾乎人人都是手機網民,人人都是手機新聞用戶,人人都是信息生產傳播者,接收的信息也魚龍混雜。同時,嚴監管成為國內外金融監管的常態,2020年僅銀保監會系統就對金融機構開出罰單近4000張,2019年近3000張。在外部環境與市場競爭雙重作用下,金融機構聲譽風險的發生率、危害性、防控難度急劇上升。
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應對重大風險挑戰的有效方式。依法合規是金融機構聲譽的底線,也是聲譽風險管理的底線。在當前信息高度發達、虛假信息充斥網絡的傳播環境下,金融機構需要摒棄傳統“封堵刪”的模式,充分運用法治思維,打造聲譽風險長效機制,提升管理水平和美譽度、公信力。
首先,要從公司治理上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在公司治理方面,主體責任是一切管理機制的起點。應以機構“一把手”第一責任人為聲譽風險管理責任機制核心,并明確監事會監督、高管層推進和落實等相應職責,既要講大局,又要防止授權不清、職責不明。在公司章程等制度中,明確誠信、透明、公正的經營管理理念,以及創造優秀聲譽的經營目標,并配以相關落實機制和措施。在信息發布方面,應健全信息發布機制,以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新聞發言人制度為核心,建立覆蓋各層級、權責清晰的信息采集、受理、審批、發布、反饋機制,防范亂發信息、錯發信息、遲發布信息、不發信息等問題。在激勵約束方面,應以強化風險管理“三道防線”職責為核心,壓實第一道防線(聲譽事件當事機構)的主體責任,強化第二道防線(聲譽風險管理職能部門)的統籌管理責任,明確第三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責任。同時,明確考核問責措施,建立責任評議認定等問責機制,讓聲譽風險管理真正“長出牙齒”。
其次,要從業務源頭強化合法合規管理。防控聲譽風險,其根本是從業務源頭解決產品、服務、流程、操作等方面的瑕疵。加強合法合規管理,是有效防控聲譽風險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在新產品管理上,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從產品設計、合同文本擬訂、監管報備、公告起草、業務辦理、售后維護等方面,全流程加強合法合規性審核,最大限度確保新產品從源頭上合法合規,規避聲譽風險。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要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建立與投訴、舉報、調解、訴訟等聯動的聲譽風險防范機制,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實現客戶投訴“一點接入,全流程處理”,阻斷投訴向聲譽風險演化的路徑等。在營銷宣傳上,要嚴格遵守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認真落實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與外匯局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將金融營銷宣傳合法合規要求落實到業務管理及業務宣傳全過程。在客戶信息使用上,要從法律意識、業務流程、管理措施等各方面加強客戶信息保護,塑造良好聲譽,提升核心競爭力。
再次,要有效運用法律手段應對虛假信息。金融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信心和信息市場。由于缺乏嚴格的信息審核把關,各種網絡平臺賬號關于金融的虛假信息泛濫,且很多出于牟利動機,損害了金融機構的聲譽和形象。應對這些虛假信息,一個有效的方式就是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維權,防范陷入“敲詐陷阱”。民事維權上,對于侵犯名譽權等網絡侵權行為,可根據民法典規定,向網絡平臺提供初步證據和身份信息,要求其核實情況,如屬實,網絡平臺應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對于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如果網絡用戶捏造和歪曲事實、嚴重失實、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金融機構名譽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網絡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侵權而又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行政維權上,相較于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往往是途徑更多、效率更高的法律維權方式。金融機構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網絡安全法以及國家網信辦出臺的系列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通過現場或網絡方式向公安、網信等部門舉報,必要時也可請求監管部門協助。刑事維權上,無論是網絡平臺還是網絡用戶,造成違法信息、違法視頻傳播達到一定數量或造成其他重大影響的,都可能構成犯罪。金融機構可依據刑法第286條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和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及“兩高”2019年相關解釋進行報警維權。行業組織維權上,對于重大虛假信息,金融機構可以請求行業組織通過法律顧問、新聞發言人等方式進行辟謠、澄清以及協助進行法律交涉。同時,可推動行業組織建設“信息澄清平臺”,加快形成公認的權威信息來源,借助主流媒體報道及時有效阻斷虛假金融信息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