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11年!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正處長級干部周叱受賄案一審宣判
2022年3月15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原正處長級干部、南寧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原常務副主任周叱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叱有期徒刑十一年,罰金一百萬元;對周叱退出的涉案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周叱利用擔任廣西南寧五象新區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規劃建設局局長、南寧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兼)、南寧市自然資源局副局長(兼)等職務便利,為廣西某集團有限公司、南寧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鄭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規劃建設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323.004762萬元。其中,周叱個人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756.404762萬元,與他人共同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566.6萬元。周叱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事實,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退出全部受賄所得財物。
被告人周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2323.00476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受賄中,周叱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叱有300萬元受賄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實際取得,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周叱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受賄事實,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可以從輕處罰。周叱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維持原判!博白縣原縣長羅培球受賄罪案二審宣判
2022年3月10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博白縣原縣長羅培球犯受賄罪一案二審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庭審開庭現場
經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期間,時任博白縣委副書記、縣長的被告人羅培球接受梁某某、黎某某、連某某、李某、曾某、李某某、龐某某、劉某、王某某等人的請托,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請托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40.7萬元。容縣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羅培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羅培球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庭審開庭現場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上訴人羅培球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羅培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羅培球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羅培球退出了贓款388萬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羅培球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其收受李某某、龐某某、梁某某、劉某、李某好處費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羅培球主動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扣押到的4根黃金金條,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羅培球退出的贓款388萬元,屬于違法所得,依法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羅培球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丨廣西高院、南寧中院、玉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