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加急特快書法參展作品郵件,被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工作人員以沒有‘面單’為由,當成無名件擱置了45天,不但錯過了參展機會,而且還把我歷時42天精心創作的兩幅參展作品給嚴重損壞了,損失8萬元,但該中心才答應賠1萬元,這也太離譜了吧!”近日,家住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的徐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要求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合理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
7次查找均被告知“丟失”
據徐先生介紹,2021年6月26日,他收到中國書法家協會主辦的“2021‘書圣故里中國臨沂’中國書法臨書大會”征稿通知,截稿日期為2021年8月15日。
自2021年6月30日起,徐先生將全部精力都投入到籌備創作參展作品中。歷時42天,2021年8月12日,徐先生完成了兩幅大六尺整張(180cm×97cm)以仿古蠟染國展專用宣紙為承載物的參展作品,并于當天在河南省許昌市郵政局半截河營業部辦理了“加急特快專遞”業務,且注明內裝物品性質為“書畫作品”。
2021年8月13日,“加急特快專遞”由工作人員認真包裝后從許昌市發出,8月14日順利到達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然而,當徐先生于2021年8月15日電話聯系活動組委會時,對方卻告知未收到郵件。
情急之下,徐先生致電中國郵政快遞客服查詢該郵件。客服人員表示,2021年8月15日下午3點郵件到達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后,就再無任何處理信息。而當徐先生電話詢問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時,工作人員答復該郵件已被認定為“丟失”。對于如何找回,工作人員稱:“你在哪里郵寄的,就去哪里找。”
徐先生只好向許昌市郵政局半截河營業部反映情況。徐先生告訴記者,從2021年8月15日到9月27日,許昌市郵政局半截河營業部工作人員7次給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下達工單,催促查找郵件下落,但每次得到的回復都是“該郵件丟失”。為此,許昌市郵政局相關負責人登門向徐先生致歉,主動承擔丟失責任并啟動了賠償程序,同時向河南省郵政局反映情況。
參展作品被損壞
在河南省、山東省郵政局有關負責人的推進下,2021年9月28日,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找到了“丟失”45天的郵件,而且發現地點就在該中心。對此,該中心給出的理由是郵件“面單脫落”。
徐先生說,郵件寄出時,為了保護參展作品在郵寄途中不被損壞,許昌市郵政局半截河營業部工作人員用一根PVC圓管精心包裝,還用較厚的紙張對圓管兩端進行了加固,整個圓管也用膠帶纏了很多層。而郵件被找到時,PVC圓管兩端的堵頭不見了,管身的包裝物也已光禿,郵件收寄地址面單不知去向,裸露的管壁上只有一些還黏手的膠帶被撕掉的痕跡,徐先生參展作品的兩端嚴重破損。
郵件雖被找到,但由于早已過了截稿日期,徐先生失去了參展機會。徐先生認為,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給其個人精神、榮譽、經濟等方面造成了損失。
郵區中心同意賠償1萬元
2021年10月21日,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負責人劉女士致電徐先生,代表該中心表達歉意并與其協商解決方案。
徐先生認為,該中心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要求該中心依法賠償其經濟損失并公開道歉。因創作此次參展作品,徐先生放棄了正常工作和書法創作活動,包括每天至少完成一幅扇面(2平方尺;69cm×35cm)、小楷書法扇面作品(按正常市場價計算,一幅小楷扇面作品至少為2000元)。參照最低成本價計算,徐先生要求該中心賠付42天的誤工費1.68萬元、個人榮譽及藝術價值損失4萬元、作品殘值損失費(按20%殘值率計)4992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共計81792元。
針對徐先生提出的上述賠償訴求,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相關負責人在電話里說“只能賠償1萬元”。
3月3日,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臨沂市分公司服務質量部副經理滕厚生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工作人員經調取監控核對和實物對比,郵件到達臨沂時,外包裝PVC管單側未封裝,內裝書法作品,未見面單,無法投遞,處于等待客戶查找狀態。中國郵政臨沂郵區中心多次接許昌市郵政局半截河營業部工單后跟蹤查詢郵件下落,根據客戶提供的內件詳細信息,找到該郵件后,聯系寄件人和許昌市郵政局,按許昌市郵政局要求將郵件退回。“徐先生投訴后,我們多次通過電話向徐先生誠懇道歉,同時表示我們愿意做出適度的賠償,但徐先生堅持81792元的賠償要求。”滕厚生說。
●律師觀點 違約侵權索賠二選一
山東蓋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孫玉軍表示,本爭議可以從合同糾紛以及侵權責任糾紛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從合同糾紛的角度看,徐先生與郵政快遞之間為快遞運輸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郵政快遞公司未妥善履行合同義務給徐先生的運輸標的物造成了財產損失,屬于違約行為,其應對徐先生的損失進行賠付。徐先生的直接經濟損失為參展的藝術作品損壞導致的,而因未能參展也導致錯失獎金等間接經濟損失。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對財產損失進行評估,由違約方郵政快遞公司進行修復,如無法修復則應參考市場評估價格和標的物受損程度,按照總價值的一定比例進行賠償。對于間接經濟損失,因在訂立合同時難以預見和預測,支持的難度較大。對于精神傷害撫慰金則屬于侵權責任的范疇,合同糾紛中無法得到支持。
從侵權糾紛的角度看,郵政快遞公司因自身保管不當導致作品受損,侵犯了徐先生藝術作品的物權。因此,郵政快遞公司需對徐先生的作品進行修復、修繕,如無法修復、修繕則應評估該作品的市場價值,進行一定比例的賠償。由于間接經濟損失無法準確、合理地評估出具體損失數額,所以難以得到全部支持。徐先生可酌情要求對方賠償部分精神撫慰金。
孫玉軍表示,上述兩種法律途徑只能擇一而行,建議徐先生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本報記者 尹訓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