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一起約4萬元的借款糾紛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死亡陷入停滯。18年后,執行申請人抱著“試一試”的心態,拿著判決書再次走進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幾個月后,這名申請人不僅收到了這筆遲來了18年的執行尾款,被執行人的遺孀也就此徹底卸下了“失信人”的沉重包袱。
——這是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前不久處理的一起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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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還得從一份成書于2003年的民事判決說起。這份由七星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載明,被告文某于2000年和2003年分兩次向原告謝某借款33000余元,截至起訴前,被告已歸還2500元,尚余本金31000余元和利息未如約歸還。法院判定被告文某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總金額約4萬元。判決已申請強制執行。
日前走進法院的,正是這份判決書中的申請執行人謝某。為何時隔18年后再次走進法院?謝某向法院講述了事情的原委。
原來,當年判決下達后,經法院調解,謝某與被告文某已達成分期履行和解,2004年底,文某向謝某支付了一筆執行款,數額為1萬元,然而不久之后,文某突然病故。出于憐憫之意,謝某未繼續催要剩余的執行款。隨后,法院也依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等緣由,將該案裁定為中止執行。一晃18年過去,謝某聽說近年來法院開展“執行難”攻堅行動,許多陳年舊案都得到了有效執行,他便抱著試一試的心態再次走進法院,看看自己這起老案是否也有重啟的機會。
法官調取了當時的卷宗,并決定恢復該案的執行。由于被執行人已經死亡,法官聯系到了被執行人的遺孀秦某。在一起翻閱卷宗時,秦某對一份執行裁定提出了疑問。這份裁定中記明,秦某于2004年被追加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她與老伴文某共有的一處房屋也被查封。但秦某表示并不知道自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和房屋被查封的情況,多年來她一直居住在該房屋內,也從未有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前來執行。法官意識到,這起案件在當年的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程序瑕疵,加上當事人的主觀因素,導致了法院、執行申請人、被執行人都搞不清楚案件到底結沒結的尷尬情況,使得案件變成了沒人提也沒人管的“沉底案”。
于是法官全面梳理該案執行經過,重新展開調查。之后,法院查明:2004年2月,當時的執行團隊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前即已查封了被執行人與秦某的共有房產一處,并于同年11月追加秦某為被執行人,但上述法律文書未送達當事人。同年12月,原、被告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履行部分執行款1萬元,隨后被執行人突發疾病死亡。自2004年至2021年,權利人未向人民法院繼續申請執行,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執行。
將案件梳理后,執行法官合議研判后認為:本案初次執行時法律對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尚無明確規定,則不應直接追加秦某為被執行人;所查封房屋系被執行人與秦某共同購買、共同所有的財產,因被執行人未完全履行義務且無其它可供執行的財產,查封其擁有產權的不動產符合法律規定,是對申請執行人有關權利的必要保護。
近日,七星區法院執行局就秦某提起的執行異議下達裁定,撤銷18年前作出的查封相關房產及追加被執行人的裁定書,解除對秦某的相關銀行賬戶存款等相關財產的凍結;被查封房屋繼續查封,暫不處置。
拿到法院最新裁定書的一刻,秦某松了一口氣,爽快地把剩余的3萬多元欠款一次性結清了,隨后法院立刻解除了對房屋的查封。拿到剩余執行款的那一刻,謝某也松了一口氣,他對18年前的舊案僅用幾個月就執行完畢感到很滿意。
來源丨桂林日報(記者張苑 通訊員余慧晶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