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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審核認定辦法(試行)》(簡稱《認定辦法》)印發,《認定辦法》明確規定對退出低保、特困供養的對象,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或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可直接轉入這兩類家庭認定程序,填補了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此前沒有認定辦法的空白。
據介紹,目前我國的低收入人口已明確界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等四類人群。其中,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兩類對象近年來廣西都已制定出臺了有關審核認定操作規程,后兩類對象沒有制定出臺相關的明確認定辦法,僅在低保對象審核認定操作規程中作出一些可參照執行的規定。為此,廣西制定后兩類對象即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進行規范。
《認定辦法》明確,對低保邊緣家庭界定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2倍(具體以各設區市公布的標準為準,各設區市公布的標準不能低于當地低保標準1.5倍),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供養范圍的家庭。
支出型困難家庭界定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扣減醫療、教育、殘疾康復、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必需支出后低于當地年低保標準,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未納入低保、特困供養和低保邊緣救助范圍的家庭。
同時,《認定辦法》明確了收入和財產準入標準,并列出了不得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14種情形。其中,申請前6個月內存在大額財產轉移(包括超過當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金融貨幣變動以及房產、車輛過戶等)行為且不能說明合理用途的;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及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3次(含)以上;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成員的日常消費行為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實際生活水平或有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的等情形均不符合申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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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戶端 記者 彭媛媛 實習生 覃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