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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出臺《關于加強和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將采取14項措施加強和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切實保障和依法依規使用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促進廣西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意見》聚焦老年人的權益保障,要求市、縣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要按照標準因地制宜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規模、標準和布局原則,并提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使用新增或存量國有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防止養老服務用房及設施投入使用后改做他用。
《意見》指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所使用的土地,不包含用于養老地產項目建設的城鎮住宅用地、商業服務業用地等經營性用地。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以劃撥、租賃、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供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可通過入股、聯營或入市等方式供應。
《意見》明確,以出讓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城鎮社區服務設施用地出讓年限不得超過7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般應單獨成宗供應,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內,對于兼容建設醫療衛生設施的,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5公頃以內。
《意見》強調,以出讓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項目的,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級別公共服務用地基準地價的70%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標準;以入市方式供應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養老服務設施項目的,可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定價機制確定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