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保障全市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維護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近期,桂林出臺《桂林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醫保涉及廣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日前,記者采訪了市醫療保障局相關人士,對《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解讀。
用人單位按7.5%的比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2%
根據《辦法》規定,該政策適用于桂林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和退休人員,以及自愿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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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婦幼保健院醫保特慢病診室,一位患者正向醫務人員咨詢和辦理醫保業務。記者徐瑩波 攝
桂林市醫保局相關人士介紹,“靈活就業人員”是指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對于老紅軍、離休人員、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等特殊人員的醫療待遇不適用于《辦法》,繼續按原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7.5%(含生育保險費0.5%)的比例繳納,其中國家機關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按7.4%(含生育保險費0.4%)的比例繳納;職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2%的比例繳納,由用人單位依法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繳費年限最少需要滿25年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職工依法辦理退休手續或者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須滿5年以上)的,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須辦理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認定,認定的當月開始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待遇。
據了解,我國于1998年12月14日啟動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桂林市從2001年1月有序實施。
該人士表示,醫保繳費滿25年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需繼續繳費至辦理退休手續為止,否則停止繳費期間無法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在職人員個賬劃入額度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
《辦法》規定,所有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具體構成如下: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在職人員個人賬戶劃入額度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劃入額度為2022年度本市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2.5%。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結余部分,其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入。
該人士介紹,個人賬戶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診查費、一般診療費、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自費醫療費用等),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參保人員參加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及參保人員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后,其余部分全部納入統籌基金,用于統籌醫療待遇支出。
該人士介紹,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按年度累加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上年度“廣西平均工資”的6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醫療待遇包括普通門診統籌醫療待遇、特殊藥品單列門診統籌醫療待遇、門診特殊慢性病醫療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和急診留觀醫療待遇。
其中,普通門診統籌實行限額支付,在職人員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200元,退休人員統籌基金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800元。
在住院醫療待遇方面,床位費由統籌基金最高支付30元/床·日,低于標準的按實際支付,高于標準的部分由個人自費。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中的乙類、小于5000元丙類醫藥和可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含體內置換材料,下同)、5000元及以上的丙類醫藥和可單獨收費的醫用材料,分別先由個人自付10%、20%、35%。
另外,被判服刑收監人員,服刑期間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被判服刑前已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服刑期間不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刑滿釋放后繼續享受退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資料來源:桂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