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問題,橫琴人壽于近日被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通報。值得一提的是,盡管在2020年公司凈利潤扭虧為盈,不過持續盈利能力仍有待觀望。
而在業務快速擴展的過程中,橫琴人壽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卻在迅速下滑,截至2020年已下滑至92.91%,低于行業平均水平。與此同時,監管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已劃出明確紅線。而如何補充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成為橫琴人壽發展的重要一環。
存長險短做風險遭監管通報
公開資料顯示,橫琴人壽2016年6月獲批籌建,2016年12月28日獲批正式開業。公司由珠海鏵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亨通集團有限公司、廣東明珠集團深圳投資有限公司、蘇州環亞實業有限公司、中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5家公司分別持股20%共同發起。
7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關于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顯示,橫琴人壽報送的某終身壽險,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在產品核查中發現產品設計問題,被中國銀保監會人身險部通報。
此外,銀保監會還指出,將持續加大產品核查力度,常規核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并著力針對報備產品違反“負面清單”或歷次問題通報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規范情形的,依法對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作為一家僅成立四年多的人身險公司,橫琴人壽目前資產規模已超230億元。公司自成立起連續虧損后,終于在2020年實現盈利。
數據顯示,2016年-2020年,公司分別實現凈利潤-4253萬元、-8241萬元、-2.46億元、-2.40億元和5869萬元。
對此,聯合資信在評級報告中指出, 2020年以來,橫琴人壽推動保險業務價值轉型,傳統壽險、健康險等價值業務規模持續提升,保險業務期限結構穩步優化,渠道豐富程度有所提升,投資業務趨于主動且獲得較好收益進而推動當年扭虧為盈等有利因素。
但是,聯合資信在評級報告中也指出,由于橫琴人壽保險業務仍較為依賴銀郵渠道,渠道建設仍待豐富,投資業務較快發展對其內部控制造成壓力,權益類投資規模較大帶來投資收益穩定性有待觀察以及業務較快發展導致資本消耗明顯等因素對其經營發展及信用水平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此外,橫琴人壽業務快速發展對資本消耗較快,且仍存在較大規模的未彌補虧損,未來盈利的持續性仍有待觀察。
償付能力下滑迅速
值得注意的是,在業務快速擴展的過程中,橫琴人壽償付能力充足率卻在迅速下滑,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已從2017年底的952.62%,降至2018年底的332.57%,到2019年則降至170.43%,而2020年下降至92.91%;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2017年至2020年分別為:952.62%、332.57%、170.43%和156.36%。
根據銀保監會最新發布的2020年保險業償付能力狀況數據顯示,人身險公司2020年四季度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0.3%和239.6%。基于此,橫琴人壽的上述兩項指標均明顯低于行業平均水平。
實際上,橫琴人壽對于償付能力連年下滑也曾進行過自救。
2019年3月26日,橫琴人壽發布公告稱,擬增資10億元,將注冊資本金由初始的20億元提高到30元,全部5家股東各自新增出資額2億元,增資完成后,持股比例不變,依然各自持有橫琴人壽20%股權。而這一增資行為,截至目前在銀保監會官網未能查到相關批復。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1月28日,因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監管規定、違規開展其他金融資產投資、違規購買債券和不動產,橫琴人壽被銀保監會處罰,要求及時整改以及半年內不得新增股權和其他金融資產投資。這也意味著,上述增資行為究竟何時才能成行仍需等待。
此外,在2020年12月,橫琴人壽宣布已于12月3日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11億元的資本補充債券。此次債券為10年期固定利率債券,在第5年末附有條件的發行人贖回權;票面利率為5.5%。而此次發債主要是用于提高償付能力,支持公司業務保持健康、穩健的發展。
據悉,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既反映了保險公司的穩定性,也是部分業務開展的基礎條件。與此同時,監管力度也在不斷加碼,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已劃出明確的監管紅線。
今年1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2021年第1號令,公布新修訂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明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三大支柱框架體系,即第一支柱定量監管要求、第二支柱定性監管要求和第三支柱市場約束機制。修訂后的《管理規定》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規定》指出,保險公司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采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如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若采取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部門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