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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繼深圳銀保監局多次發文明確表示支持MGA(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展后,近日,北京銀保監局又面向當地保險業發布《支持和規范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工作方案》),對于MGA不僅支持,更進一步明確了試點的工作方案。
支持MGA發展的銀保監局又添一員,不過,圍繞MGA的爭議并未因此消散,事實上,雖然是工作方案,但對于很多細節,此次北京銀保監局的發文并沒有做出特別詳細的規定,仍留有一定想象空間。尤其是,不同銀保監局對于MGA的態度仍不相同,甚至大相徑庭。就在近期,廈門銀保監局下發的一則文件中就明確“全面規范保險機構的互聯網轉委托業務”,再度將矛頭指向MGA。
更重要的,對于MGA模式能否有效改善保險中介市場的“多散亂”,業界仍莫衷一是。
北京擬試點MGA
僅限北京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參與,采用行業評議制
北京銀保監局《工作方案》的下發,標志著國內的MGA發展又向前邁進了一步。不過,根據《工作方案》的內容,試點僅僅是局限于北京保險市場,未來是否能面向全國推廣尚是一個未知數。
根據《工作方案》,監管的目的是“通過組織和推動北京地區一批有能力、有條件、有意愿的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發揮專業優勢、體現管理價值,規范有序開展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積極探索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發展方向、具體模式,支持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綜合整治保險中介機構“多散亂”問題,引領高質量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工作方案》明確了北京地區MGA試點的基本方式:
建立評議機制確定哪些機構可以參與試點——銀保監局會指導北京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建立行業評議機制,分批次確定若干參與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試點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爭取用3年時間探索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高價值、高質量的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新模式。
僅限于北京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申報——經營區域為全國的北京地區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估公司,符合條件并有能力成為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可以按要求向中介協會申報,通過中介協會組織的行業評議并公開披露結果后,視為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未通過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行業評議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或其他機構,可以依法依規開展與保險公司各類業務合作,但不得以管理型保險中介機構或業務、管理型總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等名義開展商業營銷宣傳活動。
MGA機構可以輔助險企承擔一項或多項管理職能——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自身經營業務范圍內,經保險公司委托后,可以輔助承擔一項或多項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職能,包括產品研發、銷售管理、核保風控、查勘定損、理賠服務、風險減量管理等方面。具體委托內容由保險公司與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協商約定,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對外委托或授權的職能除外。上述業務視為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
保險中介可就管理職能額外收費,但須單獨記賬——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可以向保險公司收取對應的保險中介傭金或公估業務報酬。相關費用可與保費掛鉤。相關收入應明確列明、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不得與其他保險中介業務收入混合管理。
保險公司須指定專門部門負責MGA統一管理——而保險公司按照“誰委托、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對與其合作的管理型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委托范圍內開展的業務承擔合規管控責任。保險公司總公司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管理型保險中介業務的統一管理,可以授權在京省級分公司落地實施。
各地銀保監局表態MGA
區域現狀不同,態度也大相徑庭
MGA作為一種保險業務模式,在保險發達市場并不稀奇,但對于國內而言,卻仍屬新鮮事物,業界對此莫衷一是,不同監管部門表現出的態度也大相徑庭。
銀保監會中介部曾多次明確表態支持MGA發展。2017年,原保監會在官網發布2017年全國保險中介監管工作會議相關內容,其中就明確提及要“探索豐富保險中介市場主體層次、探索試點管理型總代理模式、探索團購職業責任保險模式”。
此后,在多個場合,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也表達鼓勵創新之意,而MGA也屢次被提及,包括“拓展行業發展空間,研究保險專業代理、經紀機構開展管理型總代理和授權承保模式”;“堅持改革創新,通過推進從業人員能力資質分級分類、研究開展綜合金融銷售和管理型總代理業務模式以及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等推動行業發展”。
此外,2020年末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也予以放行,明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保險中介機構開展的,應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充分向消費者進行披露。受托保險中介機構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除北京銀保監局外,深圳銀保監局也曾幾度發文鼓勵MGA這一模式發展。例如,3月,《關于2022年全國保險中介監管工作會議暨加強深圳保險中介監管工作的通報》就明確提出“探索MGA模式的監管方式,提升創新業務的管理水平”。
而6月,深圳銀保監局下發的《關于推動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的實施意見》也提及管理型總代理(MGA)模式,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權責明晰的中介渠道業務管理制度體系, 加強對合作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不斷探索管理型總代理(MGA)模式的有效管理,參考公司風險狀況和監管分級分類慎重選擇合作對象。
不過,也有一些銀保監局明確表示反對或者警惕MGA這一模式。
例如河南銀保監局,2021年11月,河南銀保監局曾下發《河南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規范人身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方式的通知》,明確叫停人身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管理型總代理(MGA)”方式進行合作,原因是“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無法實現保險公司對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等。
《通知》要求相關機構立刻停止上述業務合作,保險公司須全面落實對中介渠道業務合規性的管控責任,而中介公司不得以“費用包干制”、“分支機構加盟”等形式開展人身險業務,杜絕“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
廈門局也表示要警惕。就在8月,廈門金融司法協同中心、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發布《關于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保險業務提示說明事項的指引》,其中,也明確提出“全面規范保險機構的互聯網轉委托業務”。
雖然廈門銀保監局沒有像河南銀保監局那樣直接叫停,但是也顯示出對于“轉委托”等MGA業務的高度警惕。
某頭部保險中介公司產品相關負責人認為,不同區域監管部門對于MGA這一模式的態度不同,可以理解,歸根結底,不同地域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的保險知識普及程度相差太大,同一模式所產生的影響也會截然不同。
“諸如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保險業主流客群普遍具備較高的保險認知水平,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控風險,所以可能更適合開展一些創新業務試點。而在另外很多地區,人們的保險認知水平尚不足以抵擋很多風險,監管部門對于新模式所可能導致的風險自然也會更加慎重。”
業界激辯MGA
大中介能否管住小中介,這是個問題
MGA作為一種發達保險市場常見的業務模式,在國內實際已發展多年。近年來涌現出的一批專注于互聯網保險的平臺,本質上都可以理解MGA,小雨傘、i云保、中融慧金等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這種模式的出現,解決了很多小型保險中介的現實痛點,但作為一種創新模式,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不小的爭議。
不少小型保險中介從業者都是MGA模式忠實的擁躉。從效益的角度出發,保險公司一般只愿意與大型保險中介開展深度合作,研發定制化產品,而這些產品往往相當具有市場競爭力。小型保險中介由于業務規模所限,無法承諾銷量,面對保險公司也缺乏議價空間,想去定制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幾乎是不可能的。為滿足客戶需求,留住客戶,其只能是通過大型保險中介“轉委托”的方式獲得銷售相關產品的資格。
在他們看來,這種MMGA的模式其實是雙贏的,一方面,小型保險中介滿足了客戶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型保險中介以及保險公司借助這種方式也得以擴大銷量。
此外,在支持者看來,MGA不僅不會增加風險,反而更有利于管控風險。一方面,小型保險中介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改變以往“群龍無首”的局面,統一使用大型保險中介提供的培訓資料以及宣傳資料等,能更加合規的開展銷售,也能有效降低銷售誤導風險;另一方面,通過這種方式,保險中介市場得以更加集中,改變以往“多散亂”的局面,便于保險公司以及監管部門進行風險管控。
但在反對者看來,由大型保險中介管控小型保險中介,進而減少風險,幾乎是很難實現的。
從河南銀保監局的表態來看,其叫停MGA類業務的根源在于該合作方式“涉嫌虛掛保險中介業務”,此外,從其“不得以‘費用包干制’、‘分支機構加盟’等形式開展人身險業務,杜絕‘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確保經營有序、隊伍穩定”的表述來看,飛單、賣單等違規行為也是MGA模式下“轉委托”所容易出現的問題。
對此,上述頭部保險中介公司產品相關負責人認為,MGA模式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大型保險中介需要對小型保險中介的風險管控負責,而這其中會存在諸多不確定性。
此外,保險公司在與單一保險中介公司合作過程中,一般是能比較清晰地掌握該保險中介公司的業務品質的,并據此予以不同保險中介公司不同的待遇,一旦多家保險中介公司以打包的形式存在,或許業務規模能得以大幅提升,但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對于業務品質的管控能力也將產生疑問。
不僅如此,對于已經擁有成熟的營銷員隊伍的頭部保險中介機構而言,不同渠道的利益分配問題是個很大的考驗。“這些頭部保險中介公司如果同時面向本公司營銷員和小型保險中介開展業務,那么不同渠道間的費用機制如何約定?如果針對本公司營銷員制定更高的激勵標準,那么無疑會影響小型保險中介營銷員的銷售積極性;如果允許小型保險中介拿到更高費用標準,則來自內部營銷員的壓力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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