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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為進一步加強轄區人身險銷售人員行為管控,從源頭治理自保互保業務管理不規范等問題,三明銀保監分局制定出臺《關于加強轄區人身險銷售人員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通知》首先明確了自保件、互保件的定義和監管范疇,即為“銷售人員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合同,不包括團體保險”“由銷售人員銷售,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轄區同一保險機構另一名銷售人員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合同,不包括團體保險”。
《通知》對保險機構提出了五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確相關制度建設要求。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自保件和互保件管理制度等。二是明確禁止性管理要求。對自保件和互保件的業績考核、傭金水平等進行限制,從源頭上抑制不按實際保險需求和經濟能力購買自保件和互保件的行為,加強保費數據真實性管控,嚴禁各類數據造假行為。三是加強系統建設能力。督促保險機構加強業務系統建設,完善管控流程,增強對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甄別能力,確保銷售信息真實、完整。四是保證銷售人員合法權益。保險機構要保證購買自保件和互保件的銷售人員依法享有知情權、猶豫期內撤單、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等權利,保障銷售人員正常的保險保障需求不受影響。五是防范化解相關風險。一方面要求保險機構加強對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繼續率、業務占比等指標的風險監測機制,及時響應異動處置。另一方面要求保險機構妥善處置自保件和互保件引發的投訴舉報,避免發生輿情風險和群體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