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泰銀保監復〔2023〕33號
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
你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公司關于張新華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的請示》(魯陽光產險〔2023〕30號)收悉。經審查,張新華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核準其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的任職資格。
你公司應當自作出任命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我分局報告。自收到本批復之日起2個月內未任命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此復。
泰安銀保監分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