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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時報告: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如果發現醫療中存在的一些過失導致對方受到損害或者使用的藥品錯誤之類的問題出現時應及時向上級部門負責人反映,及時針對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爭取即使得到解決和采取醫療措施,減少損害結果,亡羊補牢。 2、采取措施,減輕損害: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并向患者進行解釋。 3、分級報告:醫院發生醫療事故,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針對事故發生的成因和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具體情況即使地向衛生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院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4、患者受傷害,想要復印病歷作為相關的證據材料,醫院應當允許。 5、封存現場實物:對于醫療事故中存在的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在雙方協商之后,對于注射用品等醫療用品進行封存和檢測,及時做好相應的處理工作。 6、雙方協商:醫療事故發生后,醫院要主動與患者協商,爭取損害補償,盡量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糾紛,若醫患雙方能協商一致,要出具協議書并7日內向衛生部門報告。 7、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資料:患者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時,醫院應當配合,做好相關的材料準備,積極參與調查。 8、法院調解或判決后報告:協商不成,患者向法院起訴,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和解,和解不成,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判決書,醫院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