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排污許可證兩者之間的區別在于:登記內容、辦理要求、使用規定。
2、登記內容:環境影響登記表為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為按行業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分批分步驟推進排污許可證管理。
3、2、辦理要求:建設單位填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時,應當同時就其填報的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作出承諾,并在登記表中的相應欄目由該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姓名;排污單位申請并領取一個排污許可證,同一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所有,位于不同地點的排污單位,應當分別申請和領取排污許可證。
4、3、使用規定:建設單位在線提交環境影響登記表后,網上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即為完成;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據排污許可證對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行為進行監管執法,檢查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審核排污單位臺賬記錄和許可證執行報告。
5、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參考資料來源:生態環境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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