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無雙頭利,蔗無兩頭甜。”單一的保險模式都會有各自的優點和缺點,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也不例外。從國際綠色保險實踐多重經驗上看,強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任意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比,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區別,總體來說有以下四大優勢:
首先,可避免逆向選擇的發生。逆向選擇是指交易雙方擁有的信息不對稱,擁有信息不真實或信息較少的一方會傾向于作出錯誤的選擇,即污染概率大的企業,投保積極性高,而保險公司也接受其投保且保險費率較低。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強制性保險以后,規定范圍內的污染企業不論損害發生概率的大小,都必須投保,只是各自的保費不同而已,這樣逆向選擇的問題會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其次,能及時保障受害人利益。對于高風險行業,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概率相對較高,而且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環境損害也非常嚴重,適合立法強制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無法獨立承擔賠償責任的中小型企業。一旦對受害人造成損害,受害人的損失不必通過復雜的程序就能得到迅速補償,達到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目的。
第三,可有效避免保險公司拒保。采取強制責任保險,不受風險和利潤的影響,保險公司都不能拒絕潛在的環境侵權人的投保,實現了強制責任保險的目的。
第四,可以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權。一般的責任保險并非直接保障受害第三人,所以第三人沒有直接請求保險給付的權利;由于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第三人以及被保險人,因此強制責任保險通過立法規定受害人可以在法定保險金額范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使受害人得以迅速獲得理賠。
依靠市場力量還是行政力量
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的缺點也較為明顯。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益性質的,會給國家造成財政負擔,也會在一定程度上誘發道德風險。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往往會忽視各個主體由于自身風險狀況和財務狀況不同形成的對保險的不同需求,只提供統一的保險保障,必然會損害部分福利。歐洲、亞洲等國家在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的探索階段,已暴露出推行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一些現實阻礙,體現在以大型企業對投保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的反對態度,其理由是:大型企業本身抗風險能力較強,完全可以通過建立企業內責任基金和加強風險預防的手段來完成。
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的優點,有目共睹。由于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是保險合同雙方基于對其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而形成的,且該模式體現了“契約自由”精神,是對雙方當事人自由權利的維護,所以更容易被社會所接受。而強制責任保險是由政府強制推行的,如果法律依據不足,特別是在保單和保險費用的設計方面不甚合理,則極易造成投保人的普遍抵制。因此從社會的易于接受程度方面來說,任意責任保險模式具有明顯的優勢。
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的缺點,也為一些人士所詬病:若完全采用自愿環境責任保險模式,就可能發生逆選擇的情形,即污染損害發生幾率大的企業會選擇投保;而污染損害發生幾率小的企業會因為自身環境風險小而不愿投保。
環境責任保險無論是堅持自愿投保還是強制投保,其實質都是對環境責任保險發展路徑的模式選擇,即環境責任保險是依靠市場力量自然演進,還是通過行政力量強行推動。
利弊之間,衡其大者。
強制環境責任保險比任意環境責任保險具有更大的優勢。然而,國際實踐經驗表明強制環境責任保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誘發道德風險,同時,強制責任保險是為了推進社會公共政策而規定的保險,體現的是國家宏觀調控,并且以犧牲契約自由原則為代價,所以這項政策必須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不能任其泛濫,必須與國家的社會發展水平相吻合,而且如果不分污染程度一律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則污染較輕的企業也要分擔污染大戶的污染成本,這不但違背公平原則,還會阻礙企業的發展。
任意環境責任保險模式,要求建立在本國發達的保險市場基礎之上,這對于海外保險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比較適用,基于環境保護政策性要求和本國保險市場狀況,就目前而言,沒有國家完全采用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的模式。
由于環境損害賠償數額一般較大,開辦環境責任保險,將會使保險公司承受巨大的資金壓力,風險較大,因此,保險公司從自身風險角度考慮,承保積極性也不高。僅僅依靠任意環境責任保險很難調動企業和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從而很難發揮環境責任保險分擔風險的優勢。
因此,任何一個國家在實施環境責任保險的發展時,考量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和任意環境責任保險的互補性很重要也很有必要。由于強制環境責任保險的特定人不能拒絕投保,基于保費負擔的考量,此類保險多只有提供最低限度的理賠,無法完全理賠受害人的損害。對于其不足之處,可由政府引導的任意環境責任保險進行補充,盡可能地填補受害人的損害。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生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環境學院環境經濟與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導師藍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