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低,保額高,拒賠率和投訴率也高。
“被保人10年前有高血壓病史記錄,且故意隱瞞了頭暈等狀況”“被保人出院病歷上寫有因下腹隱痛伴大便習慣改變3月”“被保人投保前曾患有甲狀腺結節”……
商業保險中醫療險的拒賠原因,看起來五花八門,但共同點都指向一個關鍵術語——既往癥。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通報了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其中就包括:部分保險公司的醫療險產品中,既往癥定義不合理,要求各保司及時變更、停售類似產品。
既往癥的界定到底有多重要?如何避開醫療險理賠的“坑”呢?看看業內人士怎么說。
仔細了解合同,如實告知健康狀況
為了在生病時多獲取一份健康保障,不少人選擇購買商業醫療險作為基礎醫保的補充。
醫療險是一種消費型的健康保險,交一年的費用,就保障一年,主要是報銷因住院產生的住院費、手術費、檢查費、藥品費等。其中,“百萬醫療險”備受追捧。
中國平安財險專家席弘揚指出,百萬醫療險火爆的原因很簡單:保費便宜,保額高。以支付寶上一款熱銷的“好醫保”為例,40歲女性投保,一年保費只需469元,最高可報銷400萬的住院醫療費。用幾百元的小額投入,就能撬動幾百萬元的大額保障,一般家庭都能負擔得起。
再有,因報銷比例和自費藥的限制,醫保只能幫我們解決部分醫療開支,而百萬醫療險可以報銷很多醫保范圍之外的進口藥、靶向藥、特效新藥等。
席弘揚對支點財經記者表示,百萬醫療險的投保人相對比較年輕,各家保險公司都在搶。但是賠付壓力大,拒賠率和投訴率都不低。
百萬醫療險最大的隱藏風險,在于合同約定和“健康告知”,這也是普通消費者在投保時最容易忽視的環節。
在不少消費者的認知里,百萬醫療險只要住院就能報銷。事實上,很多產品還設置了“1萬元免賠額”的限制。以一次住院花費1.7萬元為例,醫保報銷了9000元,其余8000元未達到1萬元的報銷門檻,這部分金額仍由個人承擔。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險從業者告訴支點財經記者,免賠額確實“卡”住了一部分消費者的小額報銷需求。
再有一種情況,很多產品稱最高可賠付200萬元、400萬元,其實在住院條件(公立醫院普通部)和住院天數(180天)的限制之下,這么高的保額不可能用得完。“從日常理賠案例的金額來看,達到20萬元就算很高了。”明亞保險經紀湖北分公司銷售經理李川林對支點財經記者表示。
投保前,保險公司要審核被保險人的健康情況,比如被保險人目前或過往是否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甲亢、肺結節等一系列疾病,過去1年內是否存在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血液、超聲、影像、內鏡、病理)或長期服藥,過去1年內是否發生胸痛、浮腫、腹痛等癥狀。保險公司還會針對不同情況進一步問詢評估。
在席弘揚看來,消費者投保時要重視健康告知、續保條件、免責條款等,若帶著僥幸心理,沒有如實告知自己的健康狀況導致“帶病投保”,將來遭到拒賠的可能性非常大。
既往癥:理賠中的“頑癥”
那么,老老實實進行健康告知,并順利投保,就萬事大吉了嗎?也不一定。
在醫療險的理賠實務中,尚存在爭議的問題是:健康告知時沒有問到的病情,后期保險公司會承擔責任嗎?
李川林稱,有些產品的健康告知非常“寬松”,但在免責條款中打了“補丁”:既往癥不賠。這樣一來,即便是沒有詢問到的疾病或異常,如果被保司認定為既往癥,照樣不賠。
席弘揚也表示,大部分免責條款都有既往癥不賠付。比如投保人患有肝囊腫,但健康告知沒有問到(僅舉例,大部分健康告知會問),那么后期肝囊腫的治療不會賠付;如果診斷為肝癌,保險公司是要賠付的。
不過,目前既往癥沒有統一規范的定義,各保司應用的版本不盡相同。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合同生效前,醫生已有明確診斷,1、未接受任何治療;2、長期治療未間斷;3、治療后癥狀未完全消失,有間斷用藥情況;4、達到臨床治愈標準,但未能徹底治愈。還有一種情況,也會被認定為既往癥: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但明顯且持續存在的癥狀,以普通人醫學常識應當知曉。
中國銀保監會在近期人身保險產品通報中就提到,新華人壽、上海人壽、幸福人壽、中銀三星報送的4款醫療保險,條款約定合同生效日前未經醫生診斷和治療的癥狀屬于既往癥,缺乏客觀判定依據,易引發理賠糾紛。
事實上,既往癥的概念普遍存在于健康險產品中,包括醫療險、重疾險等。支點財經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詢到,近五年來與“既往癥”相關的保險合同民事訴訟超千件。
如(2021)遼06民終2127號二審案件,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與李某杰之間因健康告知、既往癥等引發的糾紛。法院認為,李某杰在投保之前曾檢查出過乳腺增生,但這是較普通的婦科疾病,現并無證據證明乳痛或乳腺增生與乳腺癌之間有必然聯系。并且,對于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一般投保人而言,乳痛或乳腺增生是否屬于“乳腺癌”的既往癥應由保險公司主動進行解釋說明和詢問,不應歸責于投保人,故保險公司應按合同承擔賠付義務。
李川林認為,中國的商業保險市場,銷售端粗獷,監管端細膩,目前司法環境整體是向投/被保人傾斜的。官方不定期發布的通報函,也有很大作用。出現理賠糾紛時,消費者或代理律師應據理力爭。
編輯丨劉定文 胡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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