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3月15日,蕪湖市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蕪湖市保險業協會”)發布客戶購買保險產品風險提示及注意事項之財產保險認識誤區。
放棄對第三方造成損失的追償權利?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有些保險財產損失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代位求償的權利。對于這部分損失優先向責任對方索賠,也可以向責任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或代位求償。代位求償適用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先予以賠償,取得代位追償權后再向第三方追償。有些人獲得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卻認為如何向第三方追償是保險公司的事,與己無關,其實這種觀點也是錯誤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追償。
投保后,投保人可以高枕無憂?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有一些保戶認為,投保后,危險都交給保險公司了。根據財產保險合同規定,參加保險的人有維護財產安全的義務,一旦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要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救措施,將財產損失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否則有可能會在財產發生保險損失時得不到賠償。
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判斷風險的大小,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如實告知,不遺漏、不隱瞞、不欺詐。若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以致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或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標的變化不到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保險公司承擔的是保險標的可能遭遇風險的經濟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合同中包括保險標的等內容的變更,投保人必須征得保險公司的審核同意,簽發批單或對原保單進行批注后才產生法律效力。
保險金額等于賠償金額?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在許多財產保險責任和保險金額中都明確規定,該險種的最高保險金額為多少,即在出險時賠付的最高限額。但在具體的理賠過程中,還要根據被保險標的的損傷程度或受損時實際價值而定。
投保越多得到的賠償越多?蕪湖市保險業協會提示,在保險中,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過財產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超過部分是無效投保,多繳了保險費,是不必要的浪費,保險公司在定損中,是按財產的實際價值或損失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