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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報訊(記者 陳婷婷 胡永新)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完善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體系,7月12日,財政部發布《商業保險公司績效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被問及《辦法》改革后的指標體系如何設置,如何通過績效評價引導“保險姓保”時,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本次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改革側重引導商業保險公司發展模式轉型,指標體系從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改革后的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系,也與此前修改完善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框架保持一致。
在具體指標設置上,既體現金融行業共性,又體現保險行業特性;既有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凈資產收益率、分紅上繳比例等與商業銀行一致的共性指標,也注重通過設置保險行業特色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堅持“保險姓保”定位,有效發揮風險保障作用,著力轉變發展模式,持續提質增效,實現高質量發展。一是在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考核維度中,設置社會保障類保險、農業保險、綠色保險、戰略性新興產業保險等特色考核指標,立足于保險保障本源,激勵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更好發揮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作用。二是在發展質量和風險防控維度中,設置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綜合費用利潤率、綜合賠付率等特色考核指標,引導商業保險公司更加注重防控經營風險,不斷提高經營效率。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