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人身險產品好不好,不是單憑業務員一張嘴說出來,而是需要保險公司拿出更多“真材實料”!
11月17日,銀保監會經過兩次征求意見的《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終于正式落地。總體來看,《辦法》主要對人身險產品的披露主體、方式、內容、時間等進行統一規劃與要求,具體實施時間為2023年6月30日起。
(資料圖)
對于行業來說,相較監管多年前出臺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僅對投連、萬能、分紅險等新型產品信披作出規定,其他人身險產品信披要求散落在不同規范性文件之中。此次《辦法》首次將所有人身險產品的信披規則囊括其中,作出了更加全面的監管統領。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在信披內容方面,《辦法》首度要求保險公司除要披露人身險產品目錄、條款外,還應披露產品費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險產品還要同步披露產品現金價值全表和產品說明書。
這也意味著,未來人身險產品的信披更多、更透明,有利于消費者更好地進行產品比價,防范銷售誤導、惡意競爭、暗箱操作等行為發生。
提及此次《辦法》中最重要的內容,當屬在信披材料上,監管首度要求險企披露人身險產品的費率表和一年期以上人身險產品的現金價值全表。
眾所周知,費率和現金價值是人身險產品的重要信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此前,很多人身險公司利用產品費率、現金價值信息不透明的“空子”,在產品設計、保險定價上大打擦邊球,甚至違規操作。
如在監管處罰案例中,2018年時,監管部門就曾針對三家壽險公司開出三份罰單,指出備案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等問題。
具體來看,一家險企報送備案的一款年金險在計算現金價值時直接使用客戶所交保費按不同退保年度設置不同的預定單利利率計算,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預定費用率和發生率的約束;另一家險企的一款年金險產品在計算第5保單年度末及以后現金價值時使用低于定價利率的貼現利率,變相突破了定價利率的約束等。這樣的操作不僅違反了精算原理,還增加了險企的經營風險,為此,涉事的總精算師被處罰。
此外,在近年來銀保監會多次通報的人身險產品問題中,也不乏人身險公司出現產品現金價值計算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人身險產品費率厘定不合理或費率厘定缺乏定價基礎等問題。
還有銀保監會披露的2022版人身險產品“負面清單”中,也將醫療保險費率厘定年齡區間跨度過大,存在不公平定價風險等問題納入其中。
說起人身險產品費率不合理問題,意外險“漫天要價”的現象曾備受詬病,據了解,此前曾有險企銷售意外險時與平臺強制搭售,因付出手續費、渠道費較高,最終推高了意外險的銷售價格,定價極為不合理。
不得不說的是,在現金價值設計上,當前熱銷的增額壽等產品亦存在現金價值過高、回本過快等問題,這無形中會增加險企的退保風險,也會釀成“長險短做”的隱患。
此外,對于人身險產品信披內容增加的意義,天風證券(601162)也在相關研究報告中指出,披露費率雖然有利于提高產品透明度,便于消費者了解保險產品的真實價格與比價消費,但或對險企的差異化定價形成壓力(部分短期產品的區域間費率存在差異)。
不過,專業性較強的保險產品涉及到很多專業名詞,對于普通消費者而言仍難明辨和理解,還需不斷惡補此類產品知識,才能維護自己合法合理的權益。
除信披材料擴容外,據《辦法》顯示,監管還明確強調人身險產品信息披露應涵蓋售前、售中、售后全過程,例如:
對于售前、售中、售后全過程信息披露的要求,其實不僅是為了加強對人身險產品銷售全過程的監督與管理,更是為順應互聯網技術成熟應用的趨勢,方便保險消費者快速獲取產品關鍵有效信息。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人們在網上購買產品的行為越來越頻繁,其中也包括購買保險產品。但不可否認的是,當下還有一些人身險產品并不能拿到網上銷售,因此在信披方面,消費者有時很難通過網絡來獲取全面的信息,甚至在理賠環節等都不清楚進展到哪一步。
《辦法》規定了保險公司披露信息的渠道:
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官方公眾服務號等自營平臺。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行業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保險公司授權或委托的合作機構和第三方媒體。
保險公司產品說明會等業務經營活動。
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要求及公司經營管理需要,向保險消費者披露產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同時,保險公司應通過公司官方網站、官方App、官方公眾服務號、客戶服務電話等方便客戶查詢的平臺向客戶提供理賠流程、理賠時效、理賠文件要求等相關信息。而這些規定,均可以督促保險公司加快線上化服務,適應當下信息社會的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人身險銷售的“炒停售”亂象,《辦法》此次從源頭上予以規范,明確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自決定停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披露停止銷售產品的名稱、停止銷售的時間、停止銷售的原因,以及后續服務措施等相關信息。這一規定也從一定程度上提醒了那些拿“停售”做文章的險企或公司,避免銷售誤導。此前只是局部產品做出明確披露停售信息,而此次是針對所有人身險產品。
作為保險監管提升行業透明度,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抓手,信息披露可提高行業公信力,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此,《辦法》要求險企加強產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產品信息披露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內部管理機制等。
此外,《辦法》還規定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總公司可授權省級分公司設計或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但應當報經總公司批準。除省級分公司外,保險公司的其他各級分支機構不得設計和修改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材料,其他個人、機構同樣不得自行修改。
事實上,在過往保險罰單中,一些險企的分支機構或營銷員就曾因私自篡改保單的信息被處罰。
如今年6月,河北銀保監局的一張罰單,指出一家上市險企因更改保險責任等被罰80萬元,相關負責人被警告并合計罰款8萬元。
隨意篡改保險產品信息,不僅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也會造成一些合同糾紛,擾亂保險市場秩序。而《辦法》將信息披露的修改權決定權統一到總公司,這樣可以規避一些違規行為,還有利于監管的統一管理。
此外,除規定“總負責人”外,對于信息安全方面,《辦法》也要求險企加強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網站、假冒App等的違法活動;保險公司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違規收集、使用、加工、泄露客戶信息等。而這一規定,也是為防范保險詐騙,避免“假保單”等違法亂象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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