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移辦法》)由生態環境部會同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制定發布,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制度。
《轉移辦法》對危險廢物轉移全過程提出了管理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方責任、跨省轉移管理、全面運行電子聯單等內容,完善了相關條款。
危險廢物長距離轉移不利于環境監管,環境風險高,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多發生在這一環節;危險廢物大規模、長距離轉移還將大幅增加大氣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因此,《轉移辦法》提出危險廢物轉移總體應遵循就近原則。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轉移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的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托運人等轉移相關方的責任,明確了從移出到接受各環節的轉移管理要求;《轉移辦法》還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運行管理做了進一步的細化完善。
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該部將以貫徹落實《轉移辦法》為抓手,加強危險廢物全鏈條、全過程環境管理,同時強化服務意識,多措并舉為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管控相關責任方提供便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