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進一步推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不斷踐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中國銀保監會組織全國銀行業保險業開展“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周活動。本次活動以“共筑誠信消費環境 提振金融消費信心”為主題,圍繞“金融常識教育,增強消費者信心”“注重投資者適當性教育,著力揭示保本高息等金融詐騙本質”“扎實推進銀行業保險業誠信文化建設,促進金融市場公平有序”“注重重點區域、特殊群體金融教育,提升金融服務滿意度”四方面內容展開,著力提升消費者金融素養,提振金融消費信心。
中銀三星人壽積極響應監管號召,成立領導小組與工作小組,總分公司通力協作,火熱開啟2023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教育宣傳周活動!公司從人民群眾實際需求出發,聚焦社會關注熱點、知識盲點、投訴焦點、非法金融陷阱,幫助消費者了解金融常識、防范金融風險。公司充分發揮志愿者力量,借助中國銀行(601988)等股東資源,開展線上線下多樣式多渠道立體化的金融知識教育宣傳,制作微電影、微動畫、漫畫等形式新穎的教育宣傳作品,通過新媒體渠道進一步提升消費者教育宣傳傳播力與影響力。
中銀三星人壽帶您了解金融消費者八大基本權利:
(資料圖)
一、財產安全權(金融消費千萬種,財產安全第一條)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依法享有財產不受威脅、侵害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審慎經營,采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二、知情權(虛假宣傳都別信,風險提示要看清)
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所購買金融產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三、自主選擇權(強買強賣后果糟,自主選擇請記牢)
金融消費者享有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四、公平交易權(辦理業務享平等,公平交易是正道)
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權利。
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依法求償權(合理投訴效率高,依法求償有成效)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除因自愿承擔已經提示的風險而造成的損失外,遭受人身、財產損害時,金融機構確有責任的,金融消費者有向金融機構要求賠償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六、受教育權(金融素養是塊寶,接受教育早起跑)
金融消費者有接受金融消費知識教育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等專業知識教育。
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七、受尊重權(差別對待惹人惱,充分尊重不可少)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享有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八、信息安全權(個人資料不外傳,信息安全保障好)
金融消費者對其基本信息與財務信息享有不被金融機構非相關人員知悉,不被非法定機構和任何單位與個人查詢或傳播的權利。
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中銀三星人壽作為中國銀行旗下的壽險公司,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以客戶為中心”的企業核心價值觀緊密結合,堅守誠信與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構建和諧健康的金融消費環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銀三星人壽在行動!